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是“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校友分会”(简称“民大经院分会”)。
第二条 经济学院校友分会是由经济学院发起成立,在中南民族大学校友会指导下,由本学院海内外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校友分会接受中南民族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校友分会宗旨: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团结、合作与友谊。依托学院的资源,为校友提供支持;凭借校友的优势,促进学院事业发展。
第四条 分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自觉接受中南民族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分会办公地点设在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校友分会活动范围:
(一)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二)调动校友的资源优势,开展与校友之间的招生、教学、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三)发挥校友在学生培养方面的优势,招募校友担任兼职指导教师,邀请校友为学生作报告,为在校生提供实习、就业等机会;
(四)征集校友对学院改革与发展的建议和意见,为学院的重大举措或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五)汇总分享校友信息;
(六)协助学院搜集、整理院史资料,开展文化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分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分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在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及其前身学习和工作的学生或教职工;
2.曾在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及其前身任教、任职、担任顾问或各种名誉职务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凡符合第八条者,即成为分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资料、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与本会进行信息沟通,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
(五)为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提供实习实践基地,支持学生就业等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分会设理事会为最高议事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个人自愿、会员推荐、民主协商等形式产生。由理事若干人组成,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推举产生。理事人选由曾在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及其前身学习和工作,且目前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工和各行业优秀校友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讨论决定分会的工作方针、计划,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出席(包括通讯表决)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担任。其主要任务是:在会长领导下处理分会的日常工作,接待联系校友来访等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开展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 分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十八条 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分会终止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分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 年3月3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南民族大学校友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分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校友分会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南民族大学校友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