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新入职人员或者干部调整时,都会审核干部档案,其中党员档案中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既涉及到不同时期规定的差异,也涉及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那哪些是底线?哪些可容差?
发展党员总的遵循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实务中,参考了2015年1月党建读物出版社(中组部主管)出版的《发展党员工作手册新编本》。《发展党员工作手册新编本》对较多入党程序中的疑难问题都进行了解答,例如,未满18周岁申请入党和发展入党问题,流动人员、下基层挂职人员等各类人员入党问题,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集中培训问题等等。对入党程序中不明确的问题都可以查阅此书。
1.提交入党申请书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问题。
无论是1990年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还是2014年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其实都没有对此作要求。且1990年的《细则》中并没有单独划分“入党申请到入党积极分子”这一阶段,也没有区分这两个概念,而是直接采用的“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这一称谓。2014年细则中规定“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2015年1月出版的《发展党员工作手册新编本》提到“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确定和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现在大部分地区和部门遵循了这一规定,但仍有一些地方基于本单位情况有自己的规定,只要发展时符合所在单位的规定即可。在党员档案转接过程中,接收单位可能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要求作出书面解释。
2.入党积极分子到发展对象的时间问题
1990年《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第九条规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2014年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可以看出,从入党积极分子到发展对象一年的时间要求是一直存在的。不过也有例外。《发展党员工作手册新编本》提到“因个别特殊情况,对个人表现突出、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按程序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虽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不足一年,也可列为发展对象,但要从严掌握。”
3.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委审批时间问题。
根据《细则》(2014)“第二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发展党员工作手册新编本》规定,“超过六个月的,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4.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委审批时间问题。
根据《细则》(2014)“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细则》(2014)对党委审批的时间进行了规定,对于党支部召开转正大会的时间则无明确规定。《发展党员工作手册新编本》规定,“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党支部一般应当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一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党员转正的党委审批时间距离党员按期转正时间一般不超过四个月。时间过长,在进行党员档案转接时则有可能需要做解释说明。
处理疑难问题时应把握的几个原则
1.区分个人问题和组织问题。
2.能做解释说明的优先做解释说明。
3.结合党员现实表现。
4.谨慎处理党员身份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