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1-12-03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弘扬“流自己的汗,吃自己的饭,自己的事情自己干”勤工精神,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预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下设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的学工、研工、宣传、团委、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等部门配合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开展本学院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会勤工部门,在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指导下,配合开展全校的勤工育人活动。


第九条 学校内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勤工岗位管理和思想教育。按照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参加学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酬金、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费用和其他相关工作的支出。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勤工助学指导中心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酬金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酬金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三章 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原则上根据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以工时计定勤工助学岗位数,统筹安排和设置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坚持因事设置、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实验助理、行政管理助理、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第十三条 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各单位申请设立固定岗位或临时岗位,须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申请表》、《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置申请表》,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十五条 各单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四章 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对本部门勤工助学人员应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在每学期初统一审批固定岗位数量。各单位需设立固定岗位的,原则上应在每学期初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提出申请,临时岗位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固定岗位原则上每学期换岗一次,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统一组织招聘。单位在学期中需新增或更换勤工助学学生时,须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协调安排。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一人一岗,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视困难程度由所在学院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提出申请,批准后可一人双岗。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不超过8个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不得无故延长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时间,不得将职工的工作任务转嫁给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资格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凡学校招收的的本预科生和研究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资格:

(一)遵守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身体健康,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完成勤工助学工作任务;

(三)学习努力,积极上进;

(四)在平时生活中能勤俭节约,无铺张浪费现象;

(五)能正确处理有偿劳动和公益服务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程序

(一)学生申请所在学院的勤工助学岗位时,向学院学生会勤工部门提交《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年级辅导员、学生工作负责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逐级审核后,由学院安排岗位。

(二)学生申请职能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须参加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组织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公开招聘会,在接到录用通知后按规定时间与用人单位联系上岗。


第六章 勤工助学质量考核及酬金发放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考核按照《中南民族大学勤工助学考核条例(试行)》统一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参照《中南民族大学勤工助学考核条例(试行)》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考核,并于每月末将本单位勤工学生的考核情况报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不定期抽查。考核的内容包括考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以及遵纪守法情况等,考核的结果作为发放酬金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酬金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的,酌情扣减。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一)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1.学期中学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360元/月。每月工作时间不低于20小时,不超过25小时。工作时间低于20小时的,按18元/小时扣减。

2.寒、暑假学校内固定岗位按假期计酬,工作时间不低于75小时,不超过80小时,最高酬金标准为1400元。工作时间低于75小时的,按18元/小时扣减。

3.学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按18元/小时计算,酬金上限不超过360元。

4.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酬金可参照18元/小时计算。

5.校外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勤工助学酬金的支付

1.学期中学校内固定岗位、临时岗位酬金按月发放。酬金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核后,统一划拨到学生银行卡中。

2.寒、暑假酬金在学期初一次性发放,统一划拨到学生银行卡中。

3.各单位的勤工加班酬金由单位支付。

4.各单位不得随意扣发学生勤工助学酬金,一律不得进行二级分配。

5.各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在酬金发放过程中有监督检查责任。

6.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每月公示勤工助学酬金发放金额,以便勤工学生核查。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核同意,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学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单位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按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教育管理与总结表彰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每学年末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按照《中南民族大学勤工助学先进集体(个人)评选办法》评选出在本学年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比例不超过参加勤工总人数的10%。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在每学年末对本单位勤工助学活动进行表彰和总结。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和团学组织要高度重视勤工助学工作,努力营造理解、支持勤工助学工作和勤工学生的良好氛围。要对不尊重勤工劳动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中南民族大学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民大发〔2007〕4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勤工助学指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