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依法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估。学校自觉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和调整修业年限,确立学位和学历授予标准,颁发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确定招生方案,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四)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聘任工作人员,评聘职称职务,调整收入分配方案。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
(七)其他法定权利。
第十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
(三)改善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实行信息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议。
(五)其他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