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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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时间:2023-09-28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节 党政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中南民族大学党员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全委会和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承担落实上级巡视整改和校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九)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领导学校教师工作,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

(十一)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离退休人员工作。

(十二)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中南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组织实施校内巡察工作,对上级巡视和校内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五)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按程序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依据有关规定聘任、考核、奖惩、晋升、解聘教职员工。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四)组织拟定学科专业建设方案,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课程教材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开展招生、就业和学生管理工作,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其他法定职责以及需要校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内设机构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确保各项职能有效履行。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价、咨询、裁决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章程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价或授权评价学校教学与科研项目、平台、成果、奖项以及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

(三)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四)受理或授权受理有关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举报,开展调查认定,裁决学术纠纷。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科研诚信建设委员会、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科研诚信建设委员会、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指导、监督。专门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节 民主管理组织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听取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方案制定情况和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讨论通过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和办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通过多种方式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履行其职能。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收集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各项事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办学咨询委员会,由校外代表和校内师生员工代表组成,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离退休人员、群团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四节 教学科研组织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院、研究院(所)、中心和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并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

第二十五条  学院是履行学校基本职能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学院党组织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学校纪委的领导下,负责学院的纪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纪律,监督检查学院党委和党员、干部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及其他党纪政纪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学院党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策部署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等制度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责任情况。

(五)协助学院党委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师德师风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院长按组织程序任免。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等。

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根据议题协商确定。不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会主席应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院学术委员会,对学院重大学术事务进行评议和决策。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二级工会组织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院务公开。

第三十二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等,其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参照学院模式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组建平台,依法开展联合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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