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离指教职工经批准调动到校外其他单位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提前 30 日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拟调入单位出具的商调函或调档函。
2.所在单位研究:所在单位与申请人沟通并核实情况后,经党政联席会(处务会)研究、分管(联系)校领导初审同意,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3.职能部门审核: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情况,提出初步建议报学校审批。
4.学校审批: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其中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需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5.档案查阅:审批通过后,拟调入单位可到学校查阅人事档案。
6.手续办理:调离人员需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交接、财务清账、房产退还、户口档案转出等离校手续,学校开具离职证明材料。
辞职指教职工经批准主动与学校解除人事聘用关系,办理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提前 30 日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研究: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处务会)研究、分管(联系)校领导初审同意,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3.职能部门审核: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其中辅导员须经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同意。
4.学校审批:由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其中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批。
5.手续办理: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交接、财务清账、房产退还、户口档案转出等离校手续,学校开具离职证明材料。
解聘指学校依法依规单方解除与教职工的人事聘用关系,相关规定及办理程序如下:
1.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
2.未经同意,工作时间擅自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未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或其他单位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5.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本岗位要求且不同意调整岗位的。
6.法律法规规定可直接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另行安排工作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聘期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岗位,或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4.法律法规规定须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可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1.所在单位研究: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处务会)研究、分管(联系)校领导初审同意,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2.职能部门审核: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复核。
3.学校审批: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其中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需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4.手续办理:审批通过后,学校开具离职证明材料,由二级单位送达或告知被解聘人员;被解聘人员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交接、财务清账、房产退还、户口档案转出等离校手续。
以下情形,学校原则上不受理调离、辞职申请:
以下情形,不受理离职申请、不办理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