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确定教职工总量和结构比例,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流动、薪酬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公平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以及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对职务职称、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爱国守法,履职尽责,遵守职业道德、职业行为准则和学术规范。
(三)为人师表、行为世范,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热爱学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中坚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有计划地采取集中培训、进修访学等措施促进教师发展,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为学校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违纪违法的教职工做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的其他教育工作者(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学习证明。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参加或组织学生团体、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励、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六)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其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监督和评议。
(八)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
(三)勤奋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尊师爱校,维护学校声誉和正当利益。
(五)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各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学校的主体,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构建并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经济资助、身心健康、生活保障、创新创业和就业指导等服务,教育引导学生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五个认同”,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实现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在各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纪违法的学生给予教育和惩处。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不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向学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节 校 友
第五十一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士。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中南民族大学校友会(简称校友会)。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地域、行业、届别等类型的校友组织。
第五十三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发展事业,鼓励校友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长期关心支持学校发展,并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人士授予“荣誉校友”称号;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杰出校友”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