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学校鼓励、支持校内单位或个人积极筹措办学经费,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扩充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收支管理、绩效管理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金安全运行。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使用、处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坏。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未经学校或学校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学校依法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六十一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和后勤保障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学校教育教学等活动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