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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CLSCI】|周遵友《政治与法律》:聘用类诈骗行为的刑法定性

摘要:使用假学历等虚假专业资格获取超额薪酬的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但尚未得到我国刑法学界的深入讨论。德国的司法判例与刑法通说认为,在此类聘用诈骗行为中,行为人获得的超额薪酬可被认定为受害者遭受的财产损失,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德国《刑法典》第263条规定的诈骗罪。在德国之外的其他法域,此类聘用诈骗行为也通常被认定为诈骗类犯罪。基于我国刑法规定和学界通说,并借鉴域外法经验,有理由认为:针对事业单位职位、公务员职位或企业单位职位的聘用诈骗行为可以构成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这一结论不仅符合刑法教义学,而且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谦抑理念。

关键词:聘用诈骗;诈骗罪;财产损失;假学历

原文刊发于《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