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儒家的“德性”包括“智、仁、勇”三种,而不仅仅局限于“仁”,这其实就开创了“厚的伦理学”之先河,因为“薄的伦理学”的“德性”仅指“道德”,即“仁”。“智德”是一种智慧,产生了维系人类发展的必备正义规则;“仁德”是一种仁爱,产生了勿伤害他人的道德(薄的伦理学)规则;“勇德”是一种勇气,产生了自我牺牲的品格规则。现代法律是人的“智慧”体现,又是人的“仁爱”蕴含,还是人的“勇敢”担当,具有“厚的伦理学”的性质。在“厚的伦理学”里,道德的“德性”应当在“知”上,法律的“德性”应当在“行”上,因此法律相对于道德更具有基础性、复杂性和直接性。“薄的伦理学”发展为“厚的伦理学”,依靠法律正义制度实现“善德”与“善行”的可分离,尽管人之“善德”本性仍然是稀缺的,但是人之“善行”却有肥沃的生长土壤而是丰沛的。法律正义不会改变人的善恶本性,却能改变人之行为的善恶方向并使之弃恶从善,从而极大增强人们的求“善”信心,并解决“真善”一体这一长期困惑伦理学的大问题,这正是法律正义的伟大之处,是良法之治对人的行为的良性塑造,亦是“厚的伦理学”的价值之所在。
关键词:厚的伦理学;薄的伦理学;德性;善德;善行;正义
原文刊发于《学术界》2024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