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内制度

  1. 【名称】中南民族大学档案馆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2. 【文号】
  3. 【通过、发布日期】
  4. 【施行日期】
  5. 【颁布单位】
  6. 【法规全文】

中南民族大学档案馆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发布者:  时间:2021-01-18 17:14:05  浏览:

      中南民族大学档案馆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20091228日第一次修订 2012612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和《中南民族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成立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第三条 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对保管期满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鉴定。

第四条 档案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应逐卷逐件地进行审查,准确地判定和提出存毁意见。

第五条 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逐卷逐件地填写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 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将档案鉴定工作情况写成报告,连同档案销毁清册,报请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销毁。

第七条 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两个以上监销人员。监销人员应根据档案销毁清册,认真核对档案材料,确认无误后方可在指定地点销毁,并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

第八条 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