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史资料征集

中南民族大学校史文物资料征集暂行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1-03-04 15:08:28  浏览:

民大发〔2020〕18号

 

为做好校史文物、资料、实物展品的征集工作,弘扬民大精神,赓续学校历史,彰显办学特色、文化底蕴、辉煌成就和师生风范,激发广大师生“知校、爱校、荣校、强校”的热情,在浓郁的文化氛围中缅怀先辈、垂范后学、砥砺奋进、资政育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征集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征集对象:校内各单位、在校师生员工、各地校友、社会各界人士。

第二条  征集范围:中南民族大学自建校初始至今各个历史时期、各项事业建设和重要活动中所形成的有纪念意义、研究价值、展览效果的校史资料。主要包括:

1.实物类:上级领导、重要外宾、知名人士等来校参观、视察、访问时的题词、题字、手稿、信函、批示等;学校历任主要党政领导、知名教授任命、聘任、论著、信函、手稿、教案、讲稿等重要文档资料;涉及学校历史变迁的牌匾、碑刻(文)、拓片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出版物、印刷品、纪念册(封)、徽标、印章、票据、凭证等;我校师生员工参加国内外各类重要活动、会议、赛事,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的奖励证书、奖杯(牌)、作品等,学校集体或个人荣获省部级以上重要荣誉的表彰文件、证书、奖杯(牌)等;学校购买或制作的具有时代特征和代表性的教具、仪器设备、工具、模型等;学校在对外交流活动中获赠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保存价值的旗(徽)、画册、礼品等;“老物件”(如早期录取通知书、成绩单、毕业证、学生证、工作证、借书证、校徽、校服、生活用品、劳动工具、文体用品、课堂笔记等)。

2.音像类:历届毕业生合影照片、纪念册等;反映各单位教学、科研、实习、实践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影像资料;反映学校重大事件、学术活动、文化体育活动方面的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资料;反映学校历史变迁、校园风貌的老照片;反映学校重大对外交流活动以及各类大型有纪念意义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资料;反映历次党代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以及各类教师、学生组织的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资料及校外媒体对我校的报道、图文资料等;校友、教职员工或其他人员,讲述学校历史的音像资料;其他有校史价值和展览价值的音像资料等。

3.文献类:反映学校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成就的文件、资料、报刊、出版物等。其中,报纸要求为国家级别;期刊要求为“中文核心刊物”(北大版)或以上级别,以及EISCISSCI所收录期刊目录。反映校园生活的有代表性的各类社团、教师、学生自办的刊物等。学校各个时期出版的各类宣传册、印刷品、出版物等。

反映我校各个时期发展进程的有代表性的教学大纲、实习方案以及我校教职工所编著的教案、教材、专著、译著等(教材、专著、译著一般要求是国家级出版社,境外出版要求相应级别的出版社);其他能够反映学校历史的文献资料(特别是撤销前和复办初期的文献资料)。

4.其他:未列入以上内容的其他具有特别保存价值的资料。

二、征集方式及标准

第三条  征集方式以自愿捐赠为主。对自愿捐赠的文物或实物,持有者可送交学校,或由学校安排专人收取,送交学校的可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确有保存价值而持有者不愿捐赠实物的或捐赠原件确有困难的,在征得持有者同意后可采取复印、扫描、翻拍等方式制作复制件。

第四条  所捐赠的资料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代表性,或具有特殊背景,或其载体、记录方式、涉及年代、事由和人物具有特殊意义。

第五条  所有征集到的校史资料均属学校所有。

三、登记与鉴定

第六条  档案馆(校史馆)对接收的每件校史资料或实物进行登记,建立档案,按文物管理规范予以保护珍存,择要以多种方式展出。

第七条  学校成立校史文物资料、实物鉴定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负责对其真伪及价值进行鉴定。

四、表彰与奖励

第八条  学校将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对捐赠价值较高的史料、文物等,学校将视情况举行捐赠仪式。

第九条  对于热心支持、帮助学校征集校史文物、实物,推荐、提供校史文物、实物的有关线索,并进行沟通、协助征集的人士,学校将致感谢信或颁发纪念证书。

五、附则

第十条  有关征集校史文物资料、实物的咨询、协商、鉴定等具体事宜,由档案馆 (校史馆)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档案馆 (校史馆)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