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物馆章程
为了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博物馆管理,繁荣民族文化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单位名称: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物馆(Ethnology Museum,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第二条单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82号中南民族大学校园内。
第三条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物馆是中南民族大学利用所收藏的民族文物、资料等文化财产设立并向公众开放,致力于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文化发展的民族类专业性高校博物馆。
第四条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物馆以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己任。
第五条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物馆业务范围包括:
(一)藏品管理:根据本馆的性质、特征与定位,有计划地进行民族文物及相关藏品的征集,并对藏品进行科学管理和保护。
(二)学术研究:结合本馆工作的需要,依托本馆藏品资源,开展民族传统文化和民族博物馆学研究,并为有关学科的研究工作提供实物为主的资料、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陈列展览:以本馆藏品为基础,举办体现民族学博物馆学术特点的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传播民族知识,弘扬民族文化,促进民族团结。
(四)教育服务:为校内外相关专业机构、研究生及本科教学提供实践实训场所,为公众提供民族文化教育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物馆法定代表人为中南民族大学校长。
第七条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物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中南民族大学考核任命。
第八条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物馆内设办公室、藏品部、展览部、研究部、保卫部和南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
第九条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物馆日常工作由馆长办公会议决定,馆长办公会议根据博物馆宗旨,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制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
第三章藏品管理
第十条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物馆按照自己的定位制定收藏标准,通过征集、交换、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藏品。
第十一条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物馆严格按照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包括藏品总账、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范负责藏品的保管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配备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第十三条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物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退出馆藏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展示、教育与研究
第十五条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物馆努力推动分享知识和藏品信息。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成果举办符合本馆宗旨,突出藏品特色,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和谐统一的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并向公众开放,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
第十六条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物馆应当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为高校相关专业开展探究式学习、参与式教学、实践教学提供专业服务,为构建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以民族团结为主要内容的爱国主义教育作出应有的贡献。博物馆应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第十七条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物馆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相关专业领域及其技术的研究,并通过加强与其他科研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博物馆还应当为其他科研机构开展相关学科研究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物馆所有藏品为中南民族大学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物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物馆日常业务经费由中南民族大学拨付,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物馆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