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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
2023-05-12 17:16     (点击: )

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面向对象

民族药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民族美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二、年度报告和阶段性总结工作要求

各示范中心认真研究本次教育部文件精神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等要求,及时做好2021年、2022年两个年度报告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报告(2018-2022年》的撰写和提交工作。

1. 各示范中心应及时指定专人管理员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及时分配中心管理员帐户,中心管理员账户负责填报、提交年报有关数据、报告等材料。

2. 注意延续性。在撰写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时要注意与已经提交的2018年、2019年、2020年三年报告相关数据和内容的延续、衔接。

3. 注意关联性。撰写的2018-2022年阶段性总结报告须是近五年年度报告基础上的再梳理、再总结、再提升,是2018年以来示范中心建设成效的全面反映,要注意与年度报告的关联性,不得相互矛盾。

4. 注意系统性。年度报告和阶段性总结报告均需根据示范中心的发展理念、目标定位、服务面向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当年度和五年建设成效,确保材料系统、文字翔实、数据真实。

5. 注重报告质量。为保证材料质量,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年度报告和阶段性总结报告进行审核。

三、年度报告和阶段性总结报送方式

年度报告和阶段性总结报告全部采用网络形式报送,各示范中心登陆“高校教学实验室年度报告管理系统(http://222. 27. 186. 55)进行填报和提交。

四、年度报告和阶段性总结时间安排

1. 请各示范中心在524日前完成2021年、2022年两个年度报告撰写;在529日前完成阶段性总结报告撰写;同时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报告管理系统”完成网上填报和数据上传。报告的纸质版及电子版(word)一份同时提交教务处联系人。

2. 学校将组织专家审核,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 617日前,各示范中心按要求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报告管理系统”完成全部填报并最终提交。

4. 教务处联系人:吴老师 电话:027-67843811

五、关于实地考察准备

各示范中心要根据《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和本次教育部文件中“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项目观测表”要求,逐项研究,及时收集、整理各项原始素材、佐证材料,做好台账,开展自评;及时做好示范中心文化建设、成果展示等工作,为实地考察营造良好环境。本项目工作需在620日前完成。

                                                           教务处

2023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