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零星维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南民族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修订)》《中南民族大学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中南民族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星维修,是指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类经费实施、单项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正常秩序,对各类设施、设备、家具及房屋建筑物等进行的日常维修、应急抢修及改造的各类活动。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维修、道路、广场、运动场及围墙等构筑物维修、水电及配套设施维修、空调维修、电梯等特种设备维修、窗帘及门窗维修,办公、教学和学生宿舍家具维修、消防安防设施维修、信息网络设施设备维修、多媒体教室设备维修。
本办法不适用于打印机、电脑等通用办公设备及科研实验设备的维修。
第三条 根据零星维修性质,维修分为工程类维修和非工程类维修两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工程类维修,是指涉及房屋建筑物主体结构、装饰装修、构筑物土建、管网改造、场地路面修复、整体设施改造等具备工程施工属性,需遵循工程施工规范、安全施工标准及工程管理流程的维修。
(二)非工程类维修,是指不涉及主体结构、基础土建改造,对单一或关联性小的设施、设备、家具、配件进行的更换、安装、检修等简易维修。
第四条 根据部门职能职责,零星维修实行“归口管理、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零星维修服务供应商通过学校招标采购程序定期遴选产生,在服务年度内根据考评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未列入零星维修服务供应商,且未被限制参与学校采购的单位,可通过本办法规定的比价采购竞争机制参与具体维修项目。
第六条 零星维修经费分为归口管理部门维修费和归口管理部门维修费以外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维修费原则上用于日常维修和应急抢修。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按如下分工履行零星维修管理职责:
(一)基建处负责校园建设工程类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及办公教学公共家具类的零星维修工作,维修范围:学校产权房屋建筑物及其主体结构、装饰装修,非学校产权房屋建筑物公共部位及主体结构,校园公共道路、广场、运动场、围墙等构筑物,办公家具、教学课桌椅、窗帘等设施。
(二)后勤保障处负责校园水电、校园环境、特种设备零星维修工作,维修范围:校园水电及配套设施设备,校园环境及绿化配套工程,照明灯具、教室黑板、电梯、空调、通风系统、给排水泵等设施设备。
(三)保卫处负责校园消防、安防类设施零星维修工作,维修范围:校园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水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防火门等消防设施设备,安保护栏、安防设备及监控立杆、安防通道等安防基础设施。
(四)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宿舍局部维修、简易水电、门锁及宿舍家具类零星维修工作,维修范围:宿舍墙、地面小范围应急修补、局部改造,宿舍灯管、墙插、灯具开关、水龙头、冲水阀、门锁、晾衣绳、窗户和宿舍内床、书桌、衣柜、座椅等家具。
(五)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负责校园信息网络及多媒体教室教学设施设备维修工作,维修范围:校园信息网络设施设备、综合布线系统、多媒体教室及教学信息化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 审批与实施
第八条 维修申请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维修申请,明确维修需求。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维修性质,判定是否需要监理单位参与现场查勘及方案核定工作。
(一)工程类维修,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监理单位、申请单位查勘现场,确定维修方案和费用。
(二)非工程类维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申请单位查勘现场,确定维修方案和费用。
维修应按学校财务经费审批权限完成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维修实施单位。
(一)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的维修,由归口管理部门在零星维修服务供应商中选定维修实施单位。
(二)预算金额2万元(含)至10万元的维修,根据经费来源,按以下方式执行:
1.使用归口管理部门维修费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在零星维修服务供应商中邀请不少于3家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密封报价,经处务会综合比较,集体决策确定维修实施单位。
2.使用归口管理部门维修费以外经费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比价采购”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教学、科研、生活正常秩序,必须立即处置的应急抢修,归口管理部门可直接从零星维修服务供应商中指定维修实施单位实施抢修,同步留存抢修记录。抢修工作结束后,及时按学校现行采购、财务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学校发布紧急采购相关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采购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维修合同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 维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实施维修,服从归口管理部门的现场管理,工程类维修还应接受监理单位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审计单位的结算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维修实施单位严禁擅自超范围维修。工程类维修确需进行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须严格按照学校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维修实施单位进场维修前,必须办理好校内相关手续,工程类维修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到有序施工、文明施工、合法施工。维修实施过程中减少对校园正常教学、办公、生活秩序的影响,维修结束后须及时清理维修垃圾,做到工完场清。
第十七条 维修材料进场时,维修实施单位须主动提供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经归口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进场材料进行抽样检验,抽检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学校承担;抽检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维修实施单位承担,且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责令维修实施单位及时清理出场。
第十八条 维修实施单位在维修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进度滞后等问题的,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归口管理部门可依法终止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暂停其参与学校零星维修的资格。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全程跟踪维修进度、监督维修质量,及时协调解决维修过程中的各类问题,规范做好维修日志记录,留存过程资料。
第五章 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条 维修完工后,维修实施单位须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维修资料,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维修性质,按以下方式组织验收:
(一)工程类维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监理单位、申请单位共同验收,明确验收结论。
(二)非工程类维修,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申请单位验收,确认维修结果。
第二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结算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维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整改费用由维修实施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验收合格后,维修实施单位应及时编制完整的结算报告及维修资料,报送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确认资料完整、合规后,按以下方式办理结算:
(一)工程类维修,报送审计处办理结算审计,以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支付依据。
(二)非工程类维修,按学校财务规定办理结算支付。
第二十三条 维修价款支付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及合同约定执行,严禁无依据、超约定支付价款。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需妥善保管维修验收、结算相关资料,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 保修
第二十五条 维修保修期限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在保修期内,维修出现质量问题的,维修实施单位在接到维修通知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到场免费维修。未按时保修的,归口管理部门可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维修费用由原维修实施单位承担。
第七章 维修实施单位考评
第二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维修实施单位考评工作小组,组长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归口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服务期内的维修实施单位进行考评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考评工作小组每年对维修实施单位进行一次考核评分,考核内容包括维修质量、响应速度、工期履约、安全文明作业、用户反馈、造价控制、保修服务等,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标准参照本办法附件《零星维修实施单位考核评价表》执行。
第二十九条 考核评分结果作为维修服务单位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得分90分及以上的,评为优秀,优先获得维修派单资格;得分70分(含)至89分的,评为合格,维持其零星维修服务单位资格;得分7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限制其参与学校零星维修,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参与学校零星维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零星维修的预算、采购、实施、资金使用、验收结算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管理合规、透明、高效。
第三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管理自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操作、管理疏漏等问题,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维修申请单位须如实申报维修需求,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现场查勘、维修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零星维修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投诉、检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会同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审计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学生工作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民族大学零星修缮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民大发[2020]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零星维修实施单位考核评价表
2.零星维修验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