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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24 访问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保证投资效益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获得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校内修缮工程(5万元以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确保建设项目依法依规、程序规范、管理科学、质量可靠、安全实施,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论证并立项;依法做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等相关工作;对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材料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保证学校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由校园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领导。

第六条 基建处是学校建设项目的主要管理和实施部门。基建处所承担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任务有: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及武汉市城市区域规划,在校园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学校的事业发展和实际情况,编制和修订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校园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及备案;

(二)根据批准的校园规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库,拟定年度计划,完成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报批,做好建设项目各项前期工作;

(三)配合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完成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招标工作;

(四)负责建设项目各类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五)负责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组织建设项目的各项验收,负责质保期内的保修工作,办理项目移交;

(六)负责编制学校年度建设项目统计报表,协助并配合财务、审计部门进行项目预算、工程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管理;

(七)负责基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 校内各相关部门承担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任务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建设意图、功能需求及其它特殊要求等;参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建议书;参与设计过程中功能和布局的确定;

(二)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负责按相关政策法规,组织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等所有建设项目内容的采购与招标工作,负责招标文件的审核和信息发布,参与合同审批管理;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权证和固定资产实物账的管理;

(四)后勤保障处负责建设项目的水、电等室外配套工程的实施;

(五)保卫处负责建设项目视频监控的实施,参与消防设施的建设,负责消防设施使用的管理;

(六)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建设项目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七)财务处负责按立项批复做好建设资金的筹集、合理安排年度预算及资金使用控制、核算管理;

(八)审计处负责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及财务竣工结算审计;

(九)档案馆(校史馆)负责建设项目档案的分类管理,提供竣工档案查阅服务。


第三章建设项目立项及申报

第八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及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国家民委审批或报备,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建设项目获批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


第四章建设项目招标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采购及招标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在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中,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技术性审核。

第十二条 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入围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履约能力的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最终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中明确质量、安全、工期要求,明确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应负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结算方式、可调整内容和依据、材料价差的处理办法等条款。

第十五条 合同中明确要求项目中标单位不得转包。一旦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的工程转包、分包现象,由学校依法终止合同并报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合同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合同审批流程执行。

第六章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分别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金额为基础编制,原则上不得突破。对于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预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由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作出说明,按本管理办法第五条执行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或申请调整。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报建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并按照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由学校授权基建处确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图纸的规定,负责现场施工质量、材料、进度、投资、信息的管理,负责与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考核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的到岗和履责情况。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等组织施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发生设计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设计变更的,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未确定的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价格(暂估价)项目在实施之前,由项目管理部门联合审计、招标部门,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并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章建设项目的验收、移交和保修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验收小组成员由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保障处、档案馆(校史馆)、保卫处及使用单位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将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纸质和电子文件材料移交学校档案馆(校史馆)归档。


第八章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条 按照“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程序规范、运行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制度。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重大项目须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校内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建设程序、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材料。

第三十二条 加强财务与审计监督。财务处和审计处要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监督,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加强廉政建设。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一岗双责制度,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把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加强对职工队伍党风廉政教育,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加强社会参建单位及个人的监督管理。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职业道德等造成较大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和人员,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有新的规定,则应从其新的规定,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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