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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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后勤保障处 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刘宜鑫   编辑:   审核:李川国   上传:甘露  发布时间:2025-10-30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散采购活动,保证分散采购工作高效、 透明地顺利实施,维护学校、后勤保障处及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南民族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南民族大学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分散采购项目,适用于后勤保障处涉及的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批次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由采购申请部门(中心、科室)根据采购内容及采购限额,进行电子采购、直接采购、比价采购,按照相关采购简化程序的规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全过程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集中采购。采购申请部门(中心、科室)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和工程进行多次分散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 分散采购的实施主体为采购申请部门(中心、科室),采购申请部门(中心、科室)是指后勤保障处内各直属部门(中心、科室)和代管部门。分散采购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分散采购在实施前,采购申请部门(中心、科室)须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以保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 为提高采购效率,对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采购结果报分管处领导备案。

第六条 不同采购内容所适用的分散采购实施方式:

(一)通用货物由采购申请部门(中心、科室)通过电子采购、比价采购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非通用货物由采购申请部门(中心、科室)通过电子采购、直接采购或比价采购的方式实施采购。

(三)工程项目由购申请部门(中心、科室)通过比价采购或直接采购的方式实施采购。

(四)服务项目由采购申请部门(中心、科室)通过比价采购或直接采购的方式实施采购。

(五)确需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经处务会或党政联席会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采购项目实施前须经项目经费所在部门(中心、科室)对项目立项、采购需求、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批。

第二章 电子采购

第八条 电子采购是指由买卖双方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网上交易。电子采购分为网上竞价、网上商城。

(一)网上竞价是指由采购申请部门(中心、科室)通过电子竞价交易平台发布采购项目及需求信息,接受供应商竞价,确定供应商的采购实施方式。网上竞价采用“有效最低价成交原则”,即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当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网上商城采购是指采购申请部门(中心、科室)通过“中南民族大学网上商城”平台直接采购。

第九条 关于电子采购,采购申请部门(中心、科室)或供应商单方面不履行已成交的申购单或采购清单内容的属违约行为。采购申请部门(中心、科室)违约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供应商违约的,将被列为不诚信供应商,一至三年禁止参与学校采购活动。

第十条 电子采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采购活动无效,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一)网上竞价成交后未按规定履约供货的。

(二)采购申请部门(中心、科室)和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三)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谋取高价成交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项目取消的。

(五)其他导致采购项目无效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电子采购两次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项目转由采购申请部门(中心、科室)实施比价采购。

第三章 直接采购与比价采购

第十二条 直接采购是指采购金额在校内直接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小额采购项目,采购申请部门(中心、科室)直接选定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比价采购是指选择3家及以上具有相关资质的供应商,在收到项目报价及有关详细情况后,对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交货期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最终选出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比价采购原则上应当有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若首次公告发布后,报名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数量未达到3家,采购方应当发布延期公告,且该延期公告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若延期公告发布后,报名供应商数量或实际有效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仍然不足3家,经采购申请部门(中心、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处领导审批后,采购活动可继续进行后续评审环节。

第四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组织程序和流程

(一)立项。由处内各部门(中心、科室)根据采购需求,提出采购计划和清单,经询价后按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立项;

(二)采购。

1.比价采购

采用比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在采购组织实施前需将采购项目信息在后保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并按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规则组织采购。采购结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网站进行公示,产生中标供应商;

在比价采购评审环节,后勤保障处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要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人员组成一般由分管处领导(或主管处领导)、采购需求部门(中心、科室)负责人或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及后勤保障处党政办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小组组成人数要求为单数。

2、直接采购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进行。

(三)签订合同。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批后,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四)验收。按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五)编录固定资产。货物采购项目验收以后,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编录固定资产,并指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六条 根据采购项目类别,项目立项审批按如下权限执行:

(一)货物类、服务类

1、单次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内各部门(中心、科室)报后勤保障处分管副职领导审批后由处内各部门(中心、科室)进行直接采购。

2、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由处内各部门(中心、科室)明确采购需求后自行询价,报后勤保障处处务会讨论,集体决策立项审批相关事宜。

3、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由处内各部门(中心、科室)明确采购需求后自行询价,报后勤保障处处务会讨论研究后,报后勤保障处党政联席会讨论,集体决策立项审批相关事宜。

(二)工程类

1、预算金额1万元以下,经处内各部门(中心、科室)编制预算,报后勤保障处分管副职领导审批后,由处内各部门(中心、科室)自行采购。

2、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由处内各部门(中心、科室)编制预算,报后勤保障处分管副职领导审批后,报处务会讨论研究项目立项审批相关事宜。

3、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由处内各部门(中心、科室)编制预算,报后勤保障处分管副职领导审批,经处务会讨论研究后,报后勤保障处党政联席会讨论项目立项审批相关事宜。

第五章 合同与履约验收

第十七条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内直接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应该签订合同,采购合同依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同时成交结果需经学校采购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分散采购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按学校合同审核流程进行审签。

采购合同中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数量、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应当与采购文件一致。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价款及支付方式、数量、质量、履约时间和地点、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的方式等。采购项目不得超预算采购,不得采取分包方式签订合同。采购合同或相关协议确定合同金额或合同标的时,不得采取赠品、回扣等方式。

第十八条 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或成交项目,拒绝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采购申请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督促成交供应商履约。

第二十条 履约验收按照学校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申请部门(中心、科室)应主动接受监督,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采购项目的质疑与答复工作。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签收回执,在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说明依据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关的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其他有关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 档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采购申请部门(中心、科室)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采购资料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资料。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档案包含:采购申请部门(中心、科室)合后勤保障处的决策、采购申请、采购记录、采购合同、验收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 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中心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后勤保障处根据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报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后勤保障处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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