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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6-24 访问次数:
中南民族大学基本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 及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工程建设正常有序进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确保工程质量,减少在施工、结算中因变更引起的纠纷和争议,提高 投资效益,依据《中南民族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所有通过采购流程确定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 拆除、改造、装修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变更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招标文件及合 同约定的设计图纸或施工方案进行的在材料、工艺、功能、尺寸、技 术指标、施工方法、工程数量及内容等任一方面的改变,统称为工程 变更(以下简称“变更”),不包括国家、地方政策性调整和强制规范 调整导致的改变。

第四条   现场签证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合同约定范 围之外的责任事件,由施工单位、监理部门、审计部门及项目管理部 门共同所作的签认证明(以下简称签证)。


第二章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原则


第五条    设计文件是安排和组织建设项目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 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
第六条    确属需要变更的,必须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 本着降低工程造价、改善使用功能、加快施工进度的原则,按本细则 规定程序执行。
第七条    变更原则上由设计单位或使用单位等提出,由项目管理 部门确认。
第八条    签证必须遵循量价分离、实事求是、现场跟踪、实时跟 进、避免重复、授权适度的原则,按本细则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   签证原则上由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工作联系 函,由施工单位实施并办理签证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审批


第十条    加强事前控制,确需在施工中变更的,需在该项内容实 施之前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论证会议,未经论证同意不得实施。施工 单位需在收到项目管理部门的指令后,及时办理变更技术资料和变更 联签手续。
第十一条    变更必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严格遵守 “先批准,后变更,再施工”的规定。未依规定程序而自行实施的变 更,由变更行为主体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无书面形式 确认的变更,一律视为无效,不得实施。
第十三条    变更及签证应记录详细,手续完备。原因、背景、时 间、部位、参与人员、部门等都应记录备案,手续不完备的变更不予 确认。
第十四条    涉及经费支出的签证,必须由项目管理部门、审计部 门与施工单位、监理部门现场代表核实后共同签证。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增加或减少的费用的权限划 分:
(一)零至五万元(含)由项目管理部门处务会审核通过后,由 项目管理部门处长审签实施;
(二)五至伍十万元(含)由项目管理部门联合审计部门审查, 报分管校领导审核通过后,由分管校领导审签实施;
(三)伍十至一百万元(含)由项目管理部门联合审计部门审核, 报分管校领导同意,经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根据校长办公会意见 实施;

(四)一百万元以上,由项目管理部门联合审计部门审核,报分 管校领导及校长同意,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通过后,根据 党委常委会意见实施。


第四章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程序


第十六条    施工图纸经图纸审查机构审核通过后,在图纸会审和 技术交底工作中的变更,根据权限完成联签后实施。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由设计单位或使用单位等提出书 面变更要求,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系统论证,设计单位依据论证意见出 具变更图纸或说明,施工单位依据变更编制预算,项目管理部门及监 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初步审核意见提交审计部门审核,由审计 部门出具书面审计意见,项目管理部门按权限划分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签证在项目管理部门主持下,由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实 地勘察,确定工程部位、数量及施工方案等,施工单位依据签证事项 编制预算并申报现场签证申请,项目管理部门及监理部门进行初步审 核,出具初步审核意见提交审计部门审核,由审计部门出具书面审计 意见,项目管理部门按权限划分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变更需办理《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洽商单》,签证 需办理《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并注明编号、内容、调整工程 量明细及金额等内容,由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审计部门、监理 单位共同签署意见并盖章。变更材料价格的确定按照《中南民族大学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条   当遇到节假日、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工程进度或危及 安全的突发事件时,项目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审批权限,向分管校领导 汇报获准后,通知施工单位、监理部门、审计部门进行处理,并做好 5 记录,在处理完毕后按流程补办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郭枫   责编:   审核:江玲   上传:郭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