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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南民族大学关于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编辑: 审核人: 上传人: 发布时间:2014-10-11 访问量:

 

民大发〔201467

 

关于印发《中南民族大学关于教职工在职攻读

博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保证学校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教学〔20144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文件精神,学校制定了《中南民族大学关于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20147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南民族大学关于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中南民族大学

                    2014年10月10


附件:

 

中南民族大学关于教职工在职攻读

博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为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培养高层次人才,保证学校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研究生培养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基本原则

(一)计划原则。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应服从人才队伍建设的培养计划和本单位的工作安排。

(二)学用一致原则。教师报考方向应服从于本单位学科建设需要,非教师岗位教职工报考方向应与所从事工作相关,或与本人已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方向一致。

三、报考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二)报考年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三)来校工作达2年及以上。

(四)近2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报考:

1.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

2.出现过教学事故、管理事故或其它事故者,或因本人原因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

(五)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应立足于武汉市辖区内高校或科研院所现有学位授权点。确为学科建设需要,需报考武汉市辖区外其它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者,须经学校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考。非教师岗位教职工只能报考武汉市辖区内的高校或科研院所。

四、报考程序与录取审批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需按学校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进行。

(一)报考程序

1.符合报考条件者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南民族大学国内进修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人才培养计划、个人表现和工作安排等情况提出意见。

3.组织人事部审核,报相关校领导审批。

4.报名和参加考试。

(二)录取审批

1.经学校批准报考且考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入学前须与学校签订定向(委培)协议书(见附件2),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其中,被武汉市辖区以外单位录取的,其脱产学习时间不超过1年。

2.经学校批准报考且考取非定向攻读博士学位者,在申请调档时须向学校缴纳一定数额的调档保证金。被录取者在入学前(自录取通知书开出之日起30日内)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离校手续,并领取调档保证金,否则逾期不办者,学校有权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所交调档保证金不予退还。未被录取者,调档保证金在报考者档案返回学校后予以退还。

五、待遇

   (一)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在读学位期间应保质保量完成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得因学习影响工作其中经学校批准脱产学习者在脱产学习期间,不作本(预)科课堂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基本工资、基础津贴、在岗津贴全额发放,业绩津贴由各单位按其完成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发放。

(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等均由攻读者本人承担。

六、其它

(一)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毕业后,须及时将相关证书复印件报送组织人事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报送时须同时交验证书原件)

(二)教职工在职学习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

(三)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不得申请调离或辞职,坚持调离或辞职者,按学校相关政策和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者,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本办法执行前经学校批准并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仍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五)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1中南民族大学国内进修申请表.doc

附件2中南民族大学在职人员攻读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