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高校辅导员借款赌博并涉嫌诈骗问题。金某某于2018年6月起参与网上赌球,同年11月,为了翻本,以虚构家中房子装修和换购汽车等理由向本学院学生黄某某多次借钱共计64万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8年12月底。为拖延还款时间,金某某还另注册一个微信号,虚构与银行客户经理微信聊天,称自己在该银行有基金以及存款未到期等信息,并将虚构的聊天记录截图发给黄某某。因多次催还后金某某仍无法还款,黄某某于2019年1月向学校驻地公安机关报案,某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以金某某涉嫌诈骗对其立案侦查,对其进行取保候审。金某某利用管理学生工作的便利,向学生借款用于网上赌博,涉嫌诈骗,其行为已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2019年3月,金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某高校辅导员向学生违规收取钱财并挪用的问题。2018年10月27日,广东某职业学院15级金融管理与实务2班的多名毕业生在微博上举报称,上学期·间所在班级辅导员朱某某,以交班费等理由向学生收取钱财并挪用,班上部分同学的奖学金也被朱某某索要学生的银行卡和密码后,转移到自己的账户上。经查该辅导员还有辱骂、体罚、恐吓及侵占学生利益等其他行为。10月31日,涉事辅导员朱某某已退回向学生索取的18000元,并已被解除劳动合同及被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3.某高校教师违规收取并侵占学生学杂费、班费问题。湖南某学院教师刘某某,担任文史与法学学院学工办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方式,私自收取并侵占该校学生学杂费和班费共计77万余元。学校将刘某某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执行刑事拘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给予刘某某开除党籍、免职等处分,根据司法机关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的处理结论,依法依规给予进一步处理。
4.某高校辅导员违规收受实习单位“管理费”问题。内蒙古某高校辅导员郭某利用学生实习管理之机收取不当钱财。2013年9月至案发时,郭某一直任某系辅导员。2017年至2019年,郭某负责联系学生的实习单位。郭某与其系主任(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实习单位以“实习生管理费”名义所支付的钱款共计11.2万余元,郭某从中非法收受4万余元。2019年12月1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霍林郭勒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5.某高校辅导员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问题。2017年,在学院选拔入党积极分子前夕,张某的家长找到陈某,希望陈某能够照顾自己的儿子,并将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送给了陈某,陈某一开始表示了拒绝,但在张某的极力劝说下,陈某也就接受了购物卡。随后,张某的儿子也顺利当选了入党积极分子。自此至2019年7月,陈某在担任辅导员期间,先后收取8名学生及家长的购物卡、红包及礼品等共计16000元。学校经研究给予陈某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专业技术等级由十一级降至为十二级,违纪所得被收缴,并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
6.某高校后勤保障部副部长以考察交流为名公款旅游的问题。2014年11月,李某带领修缮管理中心计划管理科副科长张某、施工管理科副科长滕某赴某大学交流考察。考察结束后,李某、张某、滕某3人一起赴三亚等地旅游,并以考察名义违规报销与考察无关的土特产及住宿等费用共计860元。李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张某、滕某受到批评教育处理,并退还违规报销的费用。
7.某高校教师以“挂科”逼迫学生购买物品的问题。2017年,河南某职业技术学院陈某利用专业课教师的身份,将自己网上选好的物品以链接的形式发给学生,让学生替他付款,还直接向学生兜售物品,学生如不同意购买就以“挂科”和留级相威胁。同时也有家长反映,孩子几次将老师的购物链接发给家长,让家长付钱。陈某让学生购买的物品,多数与专业课无任何关系,有“人工泪液”、足球明星的明信片、婴儿软抽面巾餐巾纸、纪念币……该教师被停职和立案调查。
8.某高校工作人员服务学生时态度简单粗暴问题。2018年10月,黄某某在接待和办理学生领取职业资格证书过程中,缺乏服务意识,几次拒接某学生电话,且在该学生来校领取证书当日,对其态度简单粗暴,当面责问并在班级同学微信群里发布不当言语,引发负面舆情,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黄某某身为中国共产党员、高校管理人员,缺乏服务意识,违反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2018年11月,黄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