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国家民委系统专家队伍建设,引导和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新的贡献,根据委党组关于设立“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项名称
第二条 此奖项定名为“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
三、评选范围
第三条 评选工作在委直属院校、文化事业、企业单位中进行。评选的对象主要是,在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岗位、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院校、文化事业、企业单位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主要领导 ,一般不作为评选对象参加评选。
四、评选数量及奖励办法
第四条 评选工作一般每两年一次,每次评选 10 名。凡经国家民委批准获得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的人员,国家民委向他们颁发突出贡献专家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五条 获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的人员,由国家民委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20000 元。
五、评选条件
第六条 获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的人员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条件是: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第七条 享受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的人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副高)或博士学位,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本专业中有较高学术造诣,成果显著,是某一重点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民族语文翻译等领域成绩显著, 是某一学科或艺术门类的主要带头人,并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三)在其它领域作出贡献,或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和重大科学价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评选程序
第八条 人事司根据委直属各单位专业技术队伍状况下达评选的控制指标参考数。
第九条 根据评选条件和控制指标参考数,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推荐申报材料报人事司。
第十条 各单位在评选过程中应认真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对拟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事迹进行公示,以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使推荐的人选具有广 泛的群众基础。
第十一条 人事司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家评审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议和审核,并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将拟获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的人选报委党组审批。
七、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 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所需经费从民族工作经费中列支。
八、考核
第十三条 为使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更好地起到激励作用并保持其严肃性,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对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加强考核管理,具体办法由人事司负责制定。
九、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民委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