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国内合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内合作,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通过高质量国内合作促进学校办学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提升,助力建设国内一流、人民满意的高水平现代化综合大学,根据《中南民族大学章程》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合作的开展要服务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坚持“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秉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谋发展”的理念,从学校整体利益出发,立足办学实际,践行办学宗旨,服务发展大局。
第三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校内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学校审批事项范围内,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区域发展需求、上级重点任务和学校重点工作,主动对接民族地区、党委政府、机关部门、高水平院校、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事业单位,主动对接国家民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等,充分争取和利用各类高质量外部资源,服务经济社会需求,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南民族大学和校内各二级单位名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合作。
学校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开展的合作,不适用本办法,遵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国内合作协议。
第六条 开展国内合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学校对各单位开展国内合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评,相关结果纳入对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国内合作的资源和成果,在全校范围内共享。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国内合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负责、分类管理。
学校成立国内合作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国内合作工作分管校领导
成 员:全体校领导及学校党政办公室(国内合作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事处、工会、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科学研究发展院、招生就业工作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创新创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国内合作工作,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国内合作相关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内合作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全校国内合作的统筹、协调、督办、考评等工作。
学校各单位因对外工作延伸、工作联系(如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就业、招生基地,科研合作,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业务交流等)所开展的合作事项,根据职能职责由相应职能部门归口负责。
各单位须结合实际,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国内合作工作。
第三章 分类与审批
第八条 根据对等原则和主要合作事项,学校国内合作分为Ⅰ、Ⅱ、Ⅲ三个类别:
(一)Ⅰ类,是指以“中南民族大学”名义对外开展的战略性、框架性综合合作,合作对象主要包括:国家机关(或其直属企事业单位)、民族地区、民族工作部门、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知名企业(央企、国企、上市公司、企业集团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学校经研究认为属于重要的合作对象。
(二)Ⅱ类,是指按照对等原则或相关要求需要以“中南民族大学”名义对外开展的专项合作,合作事项主要包括:人才联合培养、人才交流互聘、产学研合作及科研、学生实习实践、招生就业基地建设等。
(三)Ⅲ类,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根据发展需要和工作需要,以本单位名义对外开展的各项合作。
第九条 为确保合作实效,牵头单位须通过部(处)务会、学院党政联席会/党委会等方式,对合作方基本信息、合作目标及必要性、合作内容及方案、风险防范等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
牵头单位指国内合作的校内发起单位、承办单位。
第十条 发起国内合作,须由牵头单位起草协议草案,按照业务归口类别分别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和校内相关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学校请示报告工作有关规定提交校内“请示”。“请示”应包括合作背景、合作意义、合作基础、合作事项等内容。
属重大合作事项的,学校还须事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
第十一条 学校从严审批各类合作,Ⅰ、Ⅱ、Ⅲ类合作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Ⅰ类:在与合作方协商一致基础上,牵头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起草协议草案——征求业务主管部门及校内相关单位意见——提交请示——相关部门联审——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国内合作办公室审核——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
(二)Ⅱ类:在与合作方协商一致基础上,牵头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起草协议草案——征求业务主管部门及校内相关单位意见——提交请示——相关部门联审——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国内合作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国内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三)Ⅲ类:在与合作方协商一致基础上,牵头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起草协议草案——征求业务主管部门及校内相关单位意见——提交请示——相关部门联审——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国内合作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定。
对于Ⅱ类和Ⅲ类合作,学校在审批过程中,经研究认为属于重大合作事项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四章 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各单位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洽谈各类合作,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一般采用函寄的方式签订,如需举行签约仪式面签,由牵头单位组织并商国内合作办公室协调确定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 为与其他技术合同、施工合同、服务合同、采购合同、捐赠合同、出版合同等经济合同或常规业务合同区分,国内合作协议原则上应统一以“协议、备忘录、议定书”等后缀命名。
Ⅰ类合作协议命名规范示例:“中南民族大学·合作方名称战略(或框架)合作协议”;
Ⅱ类合作协议命名规范示例:“中南民族大学·合作方名称¨¨¨协议”。Ⅱ类合作协议中不出现“战略”“框架”等字样,同时应在¨¨¨中标明专项合作事项;
Ⅲ类合作协议命名规范示例: “中南民族大学¨¨¨·合作方名称¨¨¨协议”。Ⅲ类合作协议中不出现“战略”“框架”等字样,同时应在¨¨¨中标明校内单位名称和主要合作事项。
第十四条 合作协议内容需遵循法律规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必要时应明确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如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保密事项等,协议还须就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由我校拟定的国内合作协议的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背景与意义、合作方式与合作内容、权利与义务、保障措施、协议变更、解约与终止、争议解决、有效期、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等。
第十五条 按照“谁牵头、谁管理、谁存档”的原则,牵头单位负责做好协议文本的日常管理和档案移交工作。合作协议签署后,牵头单位除做好存档工作外,还须分别向国内合作办公室、业务归口主管部门交存一份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考评
第十六条 牵头单位应安排专人对合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原则上每年年中开展一次中期检查,年底开展一次自查评估。相关情况应分别向国内合作办公室和业务归口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按照“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国内合作办公室、业务归口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做好协议签订、执行、变更、终止、续签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协议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因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内合作办公室可向国内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建议终止相关合作事项:
(一)因疏于管理、发生违约、出现纠纷等情况且未能妥善处理,致使学校遭受声誉或经济损失的;
(二)在巡视巡察、信访、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问题线索,经调查属实的;
(三)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违规等情况的;
(四)因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作协议的;
(五)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作的。
第二十条 对于合作事项的补充、变更或解除,牵头单位应按协议订立的原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纠纷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向业务归口主管部门和分管(联系)校领导汇报,与合作单位积极进行协商并妥善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归口部门和分管(联系)校领导;如纠纷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提交学校法制办公室协助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中南民族大学二级单位综合考核党建工作单项考核指标体系》对各单位国内合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中南民族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业务需求和管理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国内合作工作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内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民族大学国内合作管理暂行办法》(民大党发〔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