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以“中南民族大学”冠名的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与使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合同专用章是以“中南民族大学”冠名,经学校批准、由学校刻制,交由对外业务交往频繁、经常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学校职能部门管理和使用的专门印章。
第三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除有特殊规定外,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四条 学校合同专用章实行授权管理与使用的原则,禁止超越学校授权范围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二章 合同专用章的类型与授权
第五条 学校根据合同业务的类别,授权学校党政办公室制备“中南民族大学合同专用章”,授权基建处配备“中南民族大学基建工程合同专用章”、授权后勤保障处配备“中南民族大学后勤合同专用章”、授权科学研究发展院配备“中南民族大学科研合同专用章”、授权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配备“中南民族大学国有资产合同专用章”在履行合同审批流程后加盖对应印章。其他合同均履行审批流程后加盖“中南民族大学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主管单位向学校申请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该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合同专用章主管单位与学校党政办公室各自留存一份。合同专用章破损或学校决定废止该合同专用章的,应及时将印章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交回学校党政办公室。
合同专用章遗失的,应及时向学校书面报告并将授权委托书原件交回学校党政办公室。学校党政办公室在收到遗失报告后,及时公告遗失信息。
第六条 学校合同专用章管理和使用部门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被学校授权管理和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的部门(以下简称被授权部门)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管理和使用印章。
第七条 学校合同专用章由学校统一刻制,学校发文后启用。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刻制以“中南民族大学”冠名的合同专用章。
第三章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学校合同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坚持“领导审批、专人保管、依法合规、使用登记”的原则。
第九条 被授权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该被授权部门学校合同专用章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学校合同专用章的规范管理、使用审核与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 被授权部门应当明确学校合同专用章管理和使用的具体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管理和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监印、使用登记、合同文本存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被授权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管理和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的相关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使用程序,并提交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被授权部门应当严格管理学校合同专用章。不得违规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未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携带外出。
第十三条 合同在履行正常审批程序后,已获授权使用“中南民族大学××××合同专用章”的单位,加盖“中南民族大学××××合同专用章”。未获授权使用“中南民族大学××××合同专用章”的单位,加盖“中南民族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涉及不同管理单位的,须经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后由主签单位办理盖章手续,经各方盖章后的合同原件由主签单位进行存档,相关单位以复印件备份。
第十五条 单位的合同业务属学校授权其他单位归口管理的,完成本单位审批程序后报授权管理的单位审批盖章。
第十六条 单位在变更、解除或签订补充合同时,须按规定用章,并确保变更、解除或补充合同与主合同用章一致。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授权或超越学校授权范围违规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具体经办人、直接责任人和被授权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刻制、使用以“中南民族大学”冠名的合同专用章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使用合同专用章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因合同专用章遗失造成学校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利用学校合同专用章为个人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禁使用学校公章及合同专用章对外签订具有保证性质的合同。使用学校公章及合同专用章对外签订保证合同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或协议,学校财务部门不予安排报销,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经办人和合同签订部门负责人承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合同专用章,经学校批准,按本办法规定刻制、启用、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南民族大学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民大发〔2020〕5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