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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05 访问次数:

中南民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各种书面协议。其中,学校对外合作协议参照《中南民族大学国内合作管理办法(修订)》(民大发〔202472号)执行。

第三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授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同拟定、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监督和合同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学校根据各单位业务性质,对有关合同实行授权管理,各授权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履行合同的管理职责。学校法定代表人或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合同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为合同签署人。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中南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二级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发起单位向学校申请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第六条  根据学校建设项目资金下拨情况及各单位业务性质,业务管理单位或预算项目负责单位为合同发起单位(以下统称合同发起单位),合同发起单位负责合同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归档及合同履行,合同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合同执行的责任人。

第七条  拟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审查、审批、授权签订程序,方可在合同上盖章。

1)合同金额在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由合同发起单位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学校法律顾问审查,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合同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

2)合同金额在5万元(含本数)以上至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经合同发起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学校法律顾问审查,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合同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

3)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至200万元(不含本数)的,经合同发起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学校法律顾问及分管校领导审查,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审批,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分管校领导签订;

4)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经合同发起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学校法律顾问及分管校领导审查,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审批、签订。

5按照《中南民族大学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事项,以及学校资产经营的合同、涉及学校无形资产的合同、涉及学校形象或名誉的合同、涉外合同、对外抵押担保、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融资(贷款)合同学校认为重要的合同必须经合同发起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批、签署

上述合同审批后,依照《中南民族大学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修订)》用印。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发起单位根据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将合同审查审批表、合同原件、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报校档案馆归档。需向财务部门提交合同审查审批表、合同原件(带有学校规定的水印)、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书作为报账(入账)依据的,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第十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发起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监督、履行,如遇对方违约而造成学校损失的,合同发起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学校损失扩大,并向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分管校领导报告情况。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整理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一切材料,并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因故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发起单位应对合同变更和解除,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充分论证后及时书面上报,按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协议等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照原合同签订流程申请用印。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须签订书面解除协议,并将原合同原件交还学校党政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合同发起单位为纠纷处理的责任单位,合同发起单位可与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管理单位和学校党政办公室组成工作小组协商处理合同纠纷。有关合同纠纷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合同发起单位要在合同履行完成后,将有关合同履行情况的资料做好归档和备案。

第四章 合同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合同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的起草、拟定、审核承担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对合同的签订承担监督、审核责任,对各单位提交的合同,从各自专业角度对其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在开展会商修改、逐条讨论,并与合同发起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核。各相关部门对有损学校利益、不合乎专业规范的合同坚决不予通过。学校党政办公室协同法律顾问,对合同发起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交的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可能损害学校合法利益的合同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切实降低合同的法律风险。

第十五条  因违反本办法签订合同,或由于合同管理、履行不当损害学校利益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在合同管理中成绩显著和为学校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业务特征和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合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中南民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民大发〔20205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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