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印章是学校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行政各级各类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印章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及样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一)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 (三)学校领导公务印章; (四)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行政印章; (五)各级各类业务专用印章; (六)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的规格、样式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更换和注销 第六条 印章应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点刻制。 第七条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的刻制,由党政办公室根据上级和公安机关的相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八条 新成立、更名的单位印章刻制,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学校党委发文,按照上级和公安机关的相关程序要求统一办理。印章损毁需重新刻制的,由党政办公室缴存原印章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九条 各级各类业务专用印章及其他印章的刻制,由印章使用单位提交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与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党政办公室留存印模,发文启用。凡未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刻制的印章均为无效印章。 第十一条 印章终止使用的,使用单位须及时上缴至党政办公室,按程序办理注销、封存手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留存、续用或销毁。 第十二条 印章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党政办公室报告,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办理。如找回遗失印章,应立即送交党政办公室。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行政印章、钢印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校名义办理的公文、公函等; (二)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三)以学校名义开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四)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证书、证件材料及其对照的复印、翻译证明件等; (五)以学校名义开具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证明材料等; (六)学校钢印,用于以学校名义颁发的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证明、退休证等证件; (七)其他应加盖学校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校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合同、协议、公函等; (二)以学校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提交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等; (三)其他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十五条 校领导公务印章仅限校领导授权可使用签名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印章、业务专用章主要用于校内工作联系,对外使用仅限于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业务性联系。 第十七条 印章的使用应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具体程序如下: (一)授权事项用印。该程序适用于业务主管部门日常工作中长期存在、需大量使用校级印章的事项。经业务主管部门提前报学校主要负责人书面授权、党政办公室备案后,由申请单位提交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即可用印。 (二)一般事项用印。该程序适用于日常工作中非授权事项的用印。由申请单位提交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分管校领导认为应提交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应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用印。 (三)重要事项用印。该程序适用于学校非公文类的重要文件、材料用印。由申请单位提交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再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方可用印。 (四)合同、协议用印按照合同章管理规定用印。 (五)公文用印按照公文处理规定用印。 第十八条 用印使用申请以办公系统申请为主,纸质申请为辅,申请人应按相应形式的程序要求,清楚填写用印日期、种类、事由、数量等信息。 第十九条 各单位用印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人应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司印人应核对用印材料及申请审批情况的一致性,申请手续及流程不齐全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印章使用完成后,印章管理人应留存相关申请表单、登记册本、电子记录等材料。重要材料用印的,应留存文本原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用印: (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二)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及纸张上用印或内容不完整、有误的; (三)非本校师生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 第二十二条 印章须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保管,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管;不得无故带离办公地点,特殊情况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保证至少两人监印。 第二十三条 加盖印章应清晰美观,确保用印质量。对合同书、协议书等重要文件,应按规定盖骑缝章。 第二十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须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应定期对各级各类印章进行清理,检查印章使用管理情况,对管理使用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 印章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印章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负主要责任;印章管理人员是本单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在管理和使用印章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规定承担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使用和管理等内容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厅字〔2019〕7号)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校级印章审批流程图.docx
附件2 印章刻制申请表.docx
附件3 印章更换、注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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