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青协·法之愿|消费安全进校园,法律维权树新风

作者:祖丽米热       发表时间:2023-03-31       访问次数:

春暖花开,柳亸莺娇。在这莺飞草长的三月,小愿伴着海棠花的清香于3月23日的下午,步入光谷实验小学,与孩子们一齐走进消费安全的科普小课堂。

 

法学院青协在光谷实验小学合影留念。   法学院  供图

上课铃声响起,小朋友与小愿老师的普法小课堂随之开始。走进教室,同学们在小愿老师的组织下乖巧地坐好。他们灵动的眼睛里充满着对本次小课堂的期待。小愿老师也不负众望,以生动有趣的方式,教与小朋友有关消费安全方面的知识。

小愿老师给小朋友们科普道: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权益日”,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是1231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随后,小朋友们纷纷升起了一个疑惑,那什么是消费安全问题?

为解开小朋友们心中的疑惑,小愿老师列举了一些生活中常见的消费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网购质量问题、游戏充值问题和绿色消费问题等。小朋友们你看看我、我看看你,似乎一时之间还想不出答案。不一会儿,小愿老师说出了最佳答案,就是要树立正确的二十四字消费观:量入为出,适度消费。避免盲从,理性消费。保护环境,绿色消费。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为了让同学们更加清晰地认识消费观,小愿老师举了一个生动的例子让小朋友们讨论。话音未落,同学们都高高地举起小手,纷纷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小愿老师对小朋友们的发言感到惊讶与欣慰,同时也告诉同学们:“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做理智的消费者。”

接下来,小愿老师给小朋友们介绍了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监督权。借此小愿老师向小朋友们提问道:“我们已经初步认识了消费安全观和消费者权益。那么,我们该如何维护我们的消费者权益呢?”

“拨打12315!”小朋友们与小愿老师异口同声道。接着小愿老师补充说:“不要在街边购买没有安全标识的食物、不要贪吃零食,要养成健康饮食的好习惯。”

快乐的时光总是很短暂,普法小课堂也将进入尾声,小愿老师特意准备了小奖品,以课堂小问答的方式带小朋友们回顾课堂内容。小朋友们热情高涨,积极抢答。

小愿老师给小朋友们科普消费安全知识。  法学院  供图

在本次小课堂上,小愿为小朋友们科普消费安全观念,小朋友们与小愿分享自己的日常消费生活,在欢声笑语中,将法律知识输出,进一步提高了小朋友们依法维权的意识。本次消费安全知识科普小课堂圆满结束,小愿老师送给小朋友们衷心的寄语:时光流转,岁序更替;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铃声再次响起,小课堂最终落下了帷幕。法学院青协以三月的花香做礼,愿小朋友们未来可期。

 (审核:李川国  编辑:莫诗茵  来源:法学院  上传:刘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