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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课程实习、教学实习、毕业实习等。为加强各类实习教学的组织管理,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习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第二条 实习教学的目的

(一)加强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增强学生对于社会、国情和专业背景的了解。

(二)扩宽学生视野,巩固和运用课堂教学所掌握的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发展的状况,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增强劳动观念,培养学生的敬业、创业精神。

第三条 实习教学的要求

(一)了解社会或实习场所的一般情况,增加对本专业学科知识的感性认识。

(二)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

(三)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初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熟悉本专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获得组织和管理生产的初步知识。

(五)虚心向实习场所工作人员学习,培养爱岗敬业的品德。

第三章 实习教学文件资料

第四条 实习教学大纲是实习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习教学、规范实习教学过程、检查实习教学质量、指导实习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学院应按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编制实习大纲,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二)实习的内容与检查方法。

(三)实习方式和时间安排。

(四)实习期间的现场教学安排。

(五)实习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第五条 为提高实习效果,各学院还应编写实习任务书,说明本次实习的目的、内容和具体安排,于实习前发给学生。

第六条 实习教学档案是实习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实习教学活动结束后,各学院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各类与实习有关的文字、图片资料(包括实习计划、实习报告、实习工作总结、实习鉴定表、实习成绩册、实习活动照片等)的收集、整理、存档等工作,建立规范的实习教学档案。

第四章 实习教学的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大纲的要求于上一年度制定下年度实习计划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实习计划结合不同学科专业特点,作出切实可行的预算上报学校审批,各学院根据审核通过的年度实习计划安排实习教学。

第八条 各学院在实习前应组织召开实习动员会,通过动员使学生了解实习的目的与任务,内容、方法与时间安排等。同时,还要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纪律教育,保密教育,并宣布实习的组织领导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实习教学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场所实际情况,采取集中与分散实习、校外与校内实习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各学院须提前一个学期安排落实指导教师。集中实习按1:15左右的师生比配备指导教师,分散实习按1:20左右的师生比配备指导教师。对分散实习的学生,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督促检查,学生自行联系落实实习单位后须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学院填写《中南民族大学分散式实习学生名册》(见附件1)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以便教务处随机抽查学生分散实习情况。

第十一条 实习带队教师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实际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对于初次承担指导实习任务的教师,教研室应指定专人进行帮助。为了保证实习指导质量,刚毕业到校工作没有指导高校学生实习经历的老师不能单独指导学生实习。

第十二条 集中实习的指导教师应于实习开始前1-2周前往实习单位,深入了解现场情况,熟悉工作任务,结合实习场所的具体条件,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拟定切实可行的实习实施计划,其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日程安排、经费预算、业务指导等。

第十三条 集中实习前由学院统一为参加实习的师生购买保险。在实习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自身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实习单位的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分散实习的指导教师应以信函、电话、网络或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学生应定期向指导教师反映自己的实习情况,包括实习内容、实习进展以及自己的思想、生活状况等。

第十五条 选择实习场所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教学的要求。

(二)运行正常,技术、管理比较先进,对学生实习比较重视,有安全保障。

(三)便于安排师生食宿。

(四)就近就便,相对稳定。

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挂钩,建立相对稳定的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实习基地。

第十六条 全校的实习教学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教务处是学校实习教学工作宏观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学院具体负责实习教学工作各环节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十七条教务处职责

(一)审定各学院制订的年度教学实习计划,协调各单位联系的实习场所,汇总全校实习计划报主管校长审批。

(二)审核各学院下一年度实习经费预算,向各学院下达年度实习经费。

(三)检查各学院实习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

(四)协调全校实习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五)检查实习质量,总结实习工作,组织实习经验交流等。

第十八条 各学院职责

(一)编制下一年度实习经费预算。

(二)组织落实当年的实习教学计划。

(三)组织实习大纲和实习任务书的编写工作。

(四)联系落实实习场所。

(五)建立实习队伍的组织,确定实习的领导和指导教师。

(六)检查各实习队伍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

(七)实习前进行组织动员工作。

(八)检查实习质量,实习结束后,组织学院内实习经验交流会。

(九)申报下年度实习计划,每年12月底写出当年《中南民族大学教学单位实习效果年度报告》(见附件2)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认真做好实习前的调查研究和业务准备,对实习单位及学生的思想与业务进行了解,准备好必要的参考资料和技术文件

(二)按实习大纲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计划的落实工作,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三)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既教书又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

(四)注意处理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和帮助。

(五)检查实习纪律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违纪问题。

(六)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负责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七)实习结束后写出实习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要求

(一)服从带队教师的领导。

(二)在实习教师的指导下,按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的要求和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写好实习报告并参加考核。

(三)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员工,虚心向他们学习,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不得迟到、早退或溜岗,有事须向带队教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队。

(五)实习期间不得参与跟实习任务无关的工作。

(六)遵守实习队伍的生活作息制度和纪律规定,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章 实习教学的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按实习大纲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考核可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口试、笔试或两者结合均可。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劳动态度、组织纪律、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笔记、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评分标准如下:

优秀: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并能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在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并有某些独到见解。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良好: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中: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总结,在考核时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实习态度基本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及格:实习态度端正,完成了实习的主要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中能回答主要问题。实习中虽有一般违纪行为但能深刻认识,及时改正。

不及格: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以不及格论。

(一)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潦草,或内容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

(二)未参加实习的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实习中有违纪行为,屡教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三条 实习期间因故请假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令其补足或重新实习。实习不及格者,须重新实习,经费自理。未补实习或补做实习仍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为全面了解实习教学状况,及时解决实习教学中遇到的问题,教务处不定期组织实习教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实习组织管理、实习教学大纲及计划执行情况、实习教学质量、安全管理等。检查方式为调阅各学院实习教学档案资料或深入实习基地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章 实习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习经费实行“统一计划、专款专用、指标到院、超支不补、节余上交”的使用办法。

第二十六条 实习教学活动经费经学校审批后,由财务处按自然年度下拨至各学院。下拨到各学院的实习教学活动经费,由主管实践教学的副院长管理使用,统筹安排,由学院财务“一支笔”审批签字。

第二十七条 对集中进行的实习活动,由本次实习活动的指导教师做出详细的实习预算,报主管实践教学的副院长审核,经学院财务“一支笔”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处支取相关费用,集中使用,统一报销。

第二十八条 对分散进行的实习活动,相关经费由主管实践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并经学院财务“一支笔”审批签字后,以包干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学生在领款表上签名,由进行实习活动的学院凭学生领款表及相关票据统一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可以报销的实习教学活动经费包括学生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保险费、实习管理费、实习单位技术专家讲课费、参观费、指导教师实习差旅费等。实习教学活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相关经费的支付和报销必须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不符合财务制度的使用项目以及非实习教学活动所必须的项目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1:中南民族大学分散式实习学生名册.xls

附件2:中南民族大学教学单位实习效果年度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