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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8-11-13 浏览次数:

  

民大教学〔201735

 

关于印发中南民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中南民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修订)》经20171031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南民族大学

                             20171031

 

 

中南民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各民族高素质人才,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依据《中南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民大发〔2017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核心,教师指导为辅助,通过绩点和学分来衡量学生学习质和量的综合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开 课

第四条 学院依据培养目标制定专业主修、辅修人才培养方案,必须经过充分论证、专家审核、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定程序。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如需调整,必须履行学院申报、教务处审核并备案的程序。

第五条 为保证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所有课程实行归属管理,课程承担单位应确保课程正常开出。

第六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进程的安排,教务处每学期按时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开课计划,并下达教学任务至课程承担单位。开课计划若有调整必须履行学院申报、教务处审核并备案的程序,且在教学任务落实前完成。

第七条 教学任务落实后,各课程承担单位在教务处统筹安排下进行课表编排工作,课表一旦排定不得更改;同时各单位做好选课前准备工作。

第八条 所有课程(或课堂)选课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方可开班,开班最低人数标准原则上为:通识平台课程30人,学科基础平台课程20人,专业平台课程15人;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课程及其他特殊课程的开课人数按实际情况由教务处和学院协商确定。

第三章  选 课

第九条 选课基本原则:

(一)学生必须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进行选课。

(二)对于分档开设的课程,学生可选高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档次的课程,但不得选低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档次的课程。

(三)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须先选先行课,取得学分后再选后续课。理论课及配套实验课同时开出的,须同时修读。

(四)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五)对于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可在该门课程再次开出时重修。

(六)学生选课的数量必须满足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学期应达到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数要求。学生每学期所选各类课程累计学分,一般最低不得少于15学分,最高不得多于32学分。

(七)学生每学期所有修读的课程,都须按学校要求进行网上选课成功后,才能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四章  修 课

第十条 选课结束后,学生均须按照所选课堂进行修读,不参加已选课堂的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网上无选课信息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自行参加或不按网上的选课班级参加课程考核者,其成绩均无效。

第十一条 对规定修读的课程,学生通过自学可达到该课程教学要求的,可申请免听,但学生每学期申请免听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3门,且通识选修课、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性教学课、体育课不得申请免听。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可直接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以期末成绩作为总评成绩。申请免听且考试未通过的课程必须重修。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第十二条 学生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的课程不及格,须按规定进行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对于已及格课程,在教学资源允许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学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重修。

第十三条 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者,持校医院证明,经体育学院同意,可转修保健课。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公共体育课相应学期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较大无法跟原年级学习,可以申请到下一年级学习。申请审批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两周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学校在每学年进行一次学分清理工作,对达到以下条件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至第一学年末所获学分累计不足15学分的;

(二)至第二学年末所获学分累计不足50学分的;

(三)至第三学年末所获学分累计不足75学分的;

(四) 最长学习年限内累计获得学分低于专业毕业学分要求10学分以上的。

休学学生的学分限定视休学时间确定。

第五章  辅修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鼓励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申请跨专业、跨学科、跨学校(与本校有合作办学协议的学校)修读课程、辅修第二专业或攻读双学位。

第十七条 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主修专业重修课程不超过2门的学生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申请辅修其他学校专业的条件以辅修学校为准。

第十八条 学生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获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并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且获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有合作办学协议的按协议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辅修第二专业和攻读双学位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或相关协议缴纳有关费用。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按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完各类课程并修满各类课程要求的学分,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者,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前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各类课程学分,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在未满最长学习年限的前提下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符合结业条件的,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未满最长学习年限的结业生,可申请返校重修,返校重修后达到学校毕业条件者,按实际时间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实际时间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结业生返校重修,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为其颁发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为其出具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国家及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学校授予普通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并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修满规定学分者,可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毕业当年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得再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