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研究院概况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省部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管理,促进机构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包括已获批准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三条 机构实行依托学院、学校两级管理。依托学院要关心机构工作,全面了解机构日常运行情况,协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科研处代表学校对机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提供服务。机构负责人要经常向依托学院、科研处汇报,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机构必须按照省部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正常有序地运行,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机构要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为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重要成绩;要以发表有重要影响的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著作、主持国家级课题、获取省部级以上奖项、承担国家任务、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和技术难题,作为主要任务。

第六条各机构要在学术委员会基础上,成立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管部门、依托学院相关同志和校内专家组成,负责讨论研究机构的重要工作。机构的年度计划、重要活动、经费使用办法等要经过工作委员会讨论,依托学院签署意见,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长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七条各机构要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和档案建设,按要求做好数据、资料和成果的归档和保存工作。

第八条学校每年向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拨款30万元、向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拨款20万元、向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拨款10万元(省部主管部门有特定要求的按要求标准拨款)。学校财务处对机构经费单独建账,按相关财务制度对经费使用进行管理。

第九条各机构必须在每年1月20日前向依托学院、科研处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包括重要学术活动、课题招标和经费使用预算等;必须每年12月15日前向依托学院、科研处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科研成果年报,内容包括:(1)机构运行情况;(2)已开展的重要工作,包括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工作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要、课题招标及结题、学校及省部主管部门部署的工作和任务落实情况等;(3)科研业绩,包括人才培养、获取的项目、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论著、获得的奖项、获取的专利和为社会服务情况等;(4)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5)财务收支报告。

第十条对于不按省部主管部门、学校要求开展工作,不提供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报告的机构,暂停其经费使用,并对负责人提出批评;对于机构在上级检查验收中,被要求整改者或被评为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学校定期对各机构进行考核。对于运行良好,业绩显著者,进行奖励;对于不能正常运行,业绩平平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