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
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议事决策行为,推进议事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会议效率和议事决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集体议事机构。
第三条 领导小组议事坚持集体研究、依法依规、科学决策的原则,确保各项决策合法合规、科学审慎、切合实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范围
第四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成员由保卫处、工会、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信息化建设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基建处、后勤保障处、图书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采购与招投标中心主任兼任。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议事内容为:
(一)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标规章制度;
(二)审查1000万元及以上货物、服务和3000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需求;
(三)审议40 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变更;
(四)审定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事项;
(五)审议采购招标重大争议、投诉处理方案,明确意见与整改措施;
(六)确定需要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报告的有关事项;
(七)其他需领导小组集体决策的采购与招标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如会议议题涉及重大法律关系的,还应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
(一)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召开时,小组成员除特殊情况请假外,应当全部参加;
(二)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专题会议须有应出席人数2/3以上参会方可召开,与会议议题直接相关的小组成员原则上必须到会。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邀请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列席会议。在会议研究、讨论阶段,邀请的列席人员应离场。
第九条 领导小组会议的组织筹备和会务工作由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负责。
第十条 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议题申报单位提出,经申报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在会前至少3个工作日交采购与招投标中心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除需紧急议决的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安排议题。
第十二条 议题申报单位应当在会前对议题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形成简明扼要的议题背景材料报告或建议方案,经申报单位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作为议题申报附件一并交采购与招投标中心。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负责将经主持人审定的会议议程、议题等材料在会前发送给领导小组成员审阅。
第十三条 会议采取一题一议方式,由议题申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汇报。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牵头单位应当在会前做好协商沟通工作并负责汇报。
第十四条 会议议事程序为:
(一)领导小组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
(二)议题申报单位负责报告相关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
(三)与会人员围绕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
(四)领导小组会议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者超过参会人员半数方可通过;
(五)采购与招投标中心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会议决策中若存在重大分歧或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当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策。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决议,并提请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不能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采购与招投标中心提出,由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在相关议题审议前报告并在会后向其转告会议决定或决议。未到会成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参加会议表决。但通过第十七条方式参与决策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需紧急作出决定的采购与招标工作事项,也可由领导小组成员采用OA线上会签、分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并由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做好相关文档台账和存档备查工作,并在下次领导小组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会议纪要应当送达领导小组正式成员,抄送予审议议题相关单位,并抄报议题业务分管校领导。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议决定或决议执行。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调整,应当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再次研究决定。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出席的会议成员,应当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告知采购与招投标中心。
第二十一条 议题内容与成员或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及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的内部工作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