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工程项目资格预审及评定
分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学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学校主体责任,规范资格预审及评定分离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及评定分离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26〕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学校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技术能力、信用等条件进行预先审查的程序,确保投标人条件符合项目建设需求。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标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定标委员会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向学校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适用范围与实施要求:
(一)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应当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并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
(二)下列项目应当采用“资格预审+评定分离”方式实施:
1.单项合同估算价 1亿元及以上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 500 万元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三)其他工程项目采用评定分离的,由采购与招投标中心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经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施行。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学校应当对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排除排斥、限制市场竞争的条款。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发布。
第五条 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负责统筹资格预审及评定分离工作的组织实施,完善工作流程和标准,建立投标人信用管理与“黑名单”制度,并应用于资格审查与定标环节。
第二章 资格预审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应当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学校应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七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由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负责组建,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项目单位负责推荐招标人代表,其余人员在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技术、经济类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湖北省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合理设置潜在投标人资质资格、业绩奖项、财务、管理人员配备及信用评价等审查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第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或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第三章 评标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由学校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领域专家组成,成员总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低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依法从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评审;
(二)向学校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数量小于或等于10家时,推荐不超过3家;有效投标人数量多于10家时,推荐不超过5家;
(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明确排序,并在评标报告评审结论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存在分歧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客观记录评标中的分歧意见;
(五)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可应邀列席定标会议,介绍评标及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公示内容为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四章 定标前审查与考察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需要,定标前可对中标候选人实施审查或考察。审查、考察的内容和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书面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报告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负责组织审查工作。审查小组成员由财务处、项目单位、法制部门分别选派1名工作人员组成。参与审查的人员应为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无法满足专业需要的,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审查,邀请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审查范围应包含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审查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信用信息、资质业绩、履约能力、拟派项目经理情况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负责组织考察工作。考察工作组由项目单位、项目所属使用单位和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分别选派1名人员组成。参与考察的人员应为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无法满足专业需要的,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考察,邀请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考察需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章 定标
第十七条 学校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及以上单数,代表学校行使定标权,依据评标报告、定标前审查或考察情况(如有)、答辩情况(如有),从推荐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我校主要管理人员担任。
学校设立定标人员库,成员包括校领导及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以随机方式选定定标委员会成员。若本单位或本系统内专业人员不能满足需要,可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参与,但受邀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定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晰载明,学校统一采用票决定标法。
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记名投票,得票最高者为中标人;最高得票相同的,再次投票直至确定唯一中标人。
第十九条 在定标过程中,定标委员会应当重点考虑中标候选人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投标报价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要素。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状况好、过往项目履约评价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好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条 定标会议原则上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前需开展审查与考察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答辩的内容应当限于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和商务内容。答辩过程中,定标委员会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二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将定标工作情况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当记录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监督小组名单、定标办法、定标情况及附件、定标结果,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成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定标完成后3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书面和影音资料与招标档案资料要统一保存。保存期不低于十五年。
第二十四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定标委员会可重新票决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二)不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三)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参与资格预审、评标、定标前审查、考察、定标等所有招投标环节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名单、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文件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评审意见、定标讨论内容、投票结果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定标会议结束前严格保密;评标专家名单在评标结果公示前严格保密;资格审查委员会专家名单在资格预审结果通知前严格保密。所有涉密纸质及电子资料应当专人保管、全程留痕,严禁私自复制、传播。
第二十六条 参与同一项目评标、定标前审查、考察、定标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交叉兼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或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具体情形如下:
(一)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不得同时参与任一环节;
(二)与投标人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任职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曾因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定标工作应当在学校评标室进行,定标全过程应当录音录像,资料清晰可辨、全程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定标工作实现全程监督,由审计处、工会等单位组成监督小组。
第二十九条 定标全过程接受学校纪委办公室监督,通过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实施全方位监督。
第三十条 泄露保密信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资格预审及评定分离过程中的质疑投诉,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程序调查处理,保障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 严格遵守“三重一大”原则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2.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
3.定标会议主要议程
4.承诺书
5.定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