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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05    访问次数:   

关于印发《中南民族大学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中南民族大学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中南民族大学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中南民族大学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1月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南民族大学

                        2023年11月21日


中南民族大学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学校招标采购限额的项目的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除国家或行业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学校分散采购的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各单位可参照执行,亦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论证,是指在明确预算后,为实现采购目标而对采购需求进行系统性评估和审查。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和数量,对其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采购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采用分级管理模式,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申购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按《中南民族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业务归口划分,实施归口管理。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项目论证和验收实行项目负责制。

第三条      所有通过采购需求论证的项目必须符合《中南民族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方可启动招标程序

第二章 采购需求论证

第四条  采购项目应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的采购发生。

第五条  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二)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三)拟采用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四)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六条  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般性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的审查,内容包括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履约风险审查以及认为应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采购项目进行需求论证和审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需求论证(需求论证表见附件一、二)和审查(审查意见表见附件三),但以下项目除外:

(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项目;

(三)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

(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和审查过的同类采购项目。

第八条  达到学校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组织由3名(含)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的小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小组成员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采购项目需求论证过程中,拟邀请参与论证的专家或专业人员应从湖北省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或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申购单位自行选择具备相当专业水平和经验的人员。

第十条  特殊或重大的项目,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可以组织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并在学校校园网或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以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论证事项、论证小组成员意见、采购人名称及联系人等。

第十一条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服务类采购文件中,需明确考核或验收办法。

第十二条   申购单位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妥善保存采购需求论证资料,并在相关人员调动或岗位变动时一并移交相关资料。

第三章 履约验收

第十三条 履约验收以自行验收或监督验收两种方式进行。自行验收适用于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申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监督验收适用于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邀请供应商和技术专家参与,并由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重大、技术复杂或属于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检测范围的项目,应委托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质量和技术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工作,并按照本办法和相关国家规定执行验收任务。

第十五条 如在采购过程中收到质疑、投诉或举报的项目,应邀请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参与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履约验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验收:

(一)成立验收小组。自行验收应由申购单位自行组织,成员包括3名(或邀请校外专家)及以上单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采购需求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使用管理涉及其他部门,应邀请相关部门的人员参与验收。监督验收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申购单位、供应商、技术专家、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在实施验收前,应充分了解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二)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制定具体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程序等内容。

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多重验收环节,如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和配套服务检验等。

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并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最终验收。

工程类项目的验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规范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

(三)验收。验收小组应当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及时实施验收。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必须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细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四)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

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

第十七条 申购单位与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申购单位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副本和与验收工作相关的资料送交使用人,并委托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验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如果使用人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申购单位应与使用人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协商,并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组织下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分为初验和终验。

货物类和工程类项目,应从进场开始对每个环节进行验收,并保留完整的日志记录,由相关环节的责任人签署意见。

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并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自行验收。

申购单位应负责组织自行验收项目的初验和终验工作。监督验收的项目,申购单位在初验完成且试运行合格后,应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终验。

    申购单位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妥善保存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并归档备查。

第十九条 验收结果应与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条件相挂钩。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办理固定资产,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向供应商支付相应款项。

第二十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时处理,并向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反馈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履约验收的第一责任人。申购单位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妥善保存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并归档备查。若有人员调动或岗位变动时,档案应一并移交。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加强采购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对申购单位负责的采购需求论证和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论证不充分或不按规范论证的采购项目,项目承办单位或需求单位(含科研项目负责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进行修正的,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可以拒绝纳入采购程序,因此而导致项目延期的责任由承担论证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开展采购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由各组织部门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采购需求论证与履约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或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由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一:中南民族大学采购项目需求论证表

附件二:中南民族大学采购项目需求论证专家名单

附件三:中南民族大学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意见书

附件四:中南民族大学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注:相关表格请正反打印。

 

 



( 作者:   编辑:张俊   审核:王鑫   上传:张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