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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4    访问次数:   

校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一)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内容。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采购申请单位”)发起申请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其采购需求的组织确定、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以及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实施等活动。

(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范围。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100万元,工程120万元)的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以委托招标方式执行的采购项目,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由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开展内部审查。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形式执行的校内采购项目,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实行备案管理。

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执行程序

分为采购需求确定、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审查(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几个步骤:

一)采购需求确定。采购需求是指采购申请单位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符合本通知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申请单位均应在实施采购前,按格式文本编写《采购需求书》(附件一),并承担采购需求编制的主体责任。

属于以下情形的采购项目,采购申请单位确定采购需求前,还应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并编制《采购需求调查报告》(附件二)

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学校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4.预算归口管理单位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申请单位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

(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围绕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受理采购申请后,负责协调组织采购申请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共同确定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可以邀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员参与采购实施计划的制定。采购实施计划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2.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三)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审查。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一般性审查或重点审查。具体审查工作由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1.审查范围。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开展一般性审查,其中属于本通知要求应当编制采购需求调查报告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2.审查组织。学校成立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审查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采购与招投标中心法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监督部门等组成。

三、其他事项

(一)请采购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高度重视,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在采购实施前确定采购需求。

(二)因科研急需或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紧急采购的项目,经归口管理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简化采购需求管理相关要求。

三)本通知内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办理。

)《采购需求书》《采购需求调查报告》由采购申请单位负责编制,其格式文本可在采招中心网站下载。

附件采购需求书

附件二:采购需求调查报告



中南民族大学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

(采购与招投标中心代章)    

2021年12月24日        


( 作者:管理员   编辑:王鑫   审核:黄仕清   上传:王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