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南民族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民大发﹝2020﹞5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坚持“控制总量、减少存量,登记管理、安全骑行”的基本原则,对校内电动自行车实行科学量化管理,实现安全、规范、有序、可控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 鉴于学校交通资源紧张,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预防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学校不提倡师生员工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力驱动的车辆。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南民族大学主校区、北区学生公寓、东家属区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凡进入上述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均须遵守本规定。其他校区可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中南民族大学党委保卫部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与监督。各二级单位负责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审核工作,党委保卫部负责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制作与发放。
第七条 中南民族大学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国际教育学院和后勤保障处分别负责制定并实施教职工、学生、留学生和务工人员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处罚规定。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助保卫部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二)对废旧无主电动自行车、违规电动自行车展开清理工作;
(三)加强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四)其他有关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校园通行证办理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办理校园通行证进出校园。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分为教职员工、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三类。各类通行证有效期满后废止。
第十一条 年满18周岁的以下人员可以申请一台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
1.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合同制员工,下同)及其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
2.校内租户及其直系亲属;
3.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指经批准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快递等服务机构);
上述第1类人员每户安装通行证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2台,第2类人员每个门牌号挂钩安装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2台,第3类人员每户安装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只限1台。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要做好师生员工特别是新生和新进职工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倡导绿色出行、安全出行。原则上不再新增办理学生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申请流程: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保卫部发放校园通行证。具体如下:
1.填报《中南民族大学个人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附件一)提交给所在单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民大社区按照规定流程完成审批;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办理的,本科生由所在学院按照班导师、辅导员、副书记的顺序完成审批;研究生按照导师、辅导员、书记的顺序完成审批;
2.获得审批的个人,持已批准的《中南民族大学个人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车主须为申请人本人或家属)、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另须提供聘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到保卫部办理校园通行证并规范安装;
3.学生新购电动自行车情况,由保卫部统计汇总后定期交由学生工作部,作为评奖评优等相关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校园内不允许行驶电动三轮车,原则上不接受电动三轮车办理通行证申请。因配送服务、后勤保障、教学实验等业务确需使用的,需提供校内相关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并参照第十三条提供申请材料到保卫部办理通行证申请。通行证办理后,负责出具情况说明的校内单位须履行对经办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不得转让、租借电动自行车给本校学生。逾期未及时处置的电动自行车将由保卫部统一注销通行证并集中清理。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办理校园通行证后方可在校内行驶。不得载人,如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限载12岁以下儿童。
第十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应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
第十八条 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非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内行驶。
第十九条 办理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违规行驶或停放。
第二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的原则,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校园限速安全行驶,在校园道路行驶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
1.超速行驶;
2.并排占道行驶;
3.不按道行驶或逆向行驶;
4.佩戴耳机行驶;
5.行驶过程中接打、使用手机;
6.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有偿货运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吊销校园通行证,取消车主办理通行证的资格并交由相关单位严肃处理,不服从校内管理者交由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不得使用电动自行车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
第二十三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悬挂伪造校园通行证在校园内行驶。
第五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二十四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保卫部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人行道、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保卫部有权予以清理。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须到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并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严禁在室内或私自拉线充电。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二十八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处理出校并办理注销通行证手续,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经全校公示后,由保卫部统一吊销校园通行证,按废品进行清理,并取消车主重新申请通行证的资格。
第三十条 车主日常须维护保养好个人车辆及校园通行证,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禁止故意损坏、涂画通行证。如通行证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向保卫部申请更换,否则视为无证车辆,禁止在校园内使用。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把关校园通行证办理事项,谁审核,谁负责,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车辆申报办理通行证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有关校纪校规采取包括集中管制车辆、注销校园通行证、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等措施,追究当事人责任:
1.使用及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为他人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
2.伪造或变造我校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及私下售卖、出租通行证的;
3.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但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保卫部将视违规情况进行处罚:
1.在人行道、机动车道、草坪、消防通道或建筑物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的;
2.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的;
3.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的;
4.在校内超速行驶的;
5.未在集中充电装置处充电的;
6.行驶过程中违规载人的;
7.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的;
8.其他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首次违规将给予贴条警告,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其通行证信息、姓名和使用人单位;第二次违规将对车辆进行锁车,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确认,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其通行证信息、姓名和使用人单位;累计达到三次违规将吊销通行证并取消车主办理通行证资格。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超标和改装电动自行车、未办理校园通行证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保卫部有权进行强制性管制,并联系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若有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南民族大学党委保卫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