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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15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公共财产安全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2014)》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以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学校统一领导,保卫处依法监管,各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全员参与”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校内各单位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依法履行维护学校消防安全、爱护学校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参与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应急疏散逃生等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其他负责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代表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形成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七条 学校下设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巡查、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 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申请;    

(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南民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二)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岗位消防职责;    

(三)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所属各部门负责人或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切实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    

(四)建立本单位消防档案,确定本单位防火重点部位, 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五)针对本单位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使师生员工做到“四懂四会”(“四懂”:懂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逃生自救;“四会”: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险情事故、会疏散逃生),每年定期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至少一次消防演练;    

(六)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对重大隐患难以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并报告学校保卫处;    

(七)确定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    

(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九)对公安消防部门和保卫处提出的火灾隐患整改意见,认真落实,并限期完成整改。    

第九条 学生宿舍(公寓)管理单位是学生宿舍(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各学院是本单位学生居住的学生宿舍(公寓)消防管理协助单位,学生宿舍(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除应履行本规定第八条的各项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定期组织学生开展消防演练;    

(二)负责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昼夜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条 学校内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的责任区域,物业公司是该区域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物业公司应制定责任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值班制度、值班员岗位职责、巡查制度,应急疏散预案等,同时报物业公司主管单位及校保卫处备案。     

(二)确定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    

(三)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消防应急小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场所、员工集体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严格遵循集体宿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部位)确定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幼儿园、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车库;    

(三)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财务、金融等单位;    

(四)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严格实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相关工程的消防设施招标和验收工作应有保卫处参与。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由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登记造册、存档备查。学校公共场所(如教学楼、学生宿舍等)的消防器材,由保卫处负责添置、更换和维修。各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损坏需要维修的,由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向保卫处报备,保卫处负责组织检测、维修。各单位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应向保卫处报备后,及时添置或更换。消防栓、消防水管、专用电线等涉及消防水电管路故障,由后勤保障处予以维修维护。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负盈亏的单位的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测和维修由单位自行负责,并须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条 楼道内严禁停放电动车、自行车,严禁违规搭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校内出租房屋的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事故单位应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党政办公室、保卫处 110 值班室(67843110)等有关部门报告。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协助保卫处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保卫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填发《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位责任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和各类活动场馆等夜间人员活动密集场所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规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公安消防部门和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情况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送校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组织新进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五条 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消防专项经费用于校内各单位日常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室内外消防栓、灭火系统、自动报警、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广播系统、消防监控等系统的检测和正常运行维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第三十六条 实行独立核算单位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费用由本单位开支,其他单位由学校消防专项经费统一开支。      

第八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二级目标考核内容,由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评估体系,每年对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测评,依据测评结果进行奖惩。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单位,学校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因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过失等行为,造成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情节轻微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可以由学校处理的,由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的情况进行评估后,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按照《中南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明确责任的,由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引起重特大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据国家《消防法》规定处罚外,学校按照校纪校规对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日起实施,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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