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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户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15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公安局关于户籍管理的规定,为加强学校师生员工户籍管理,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综合科户口异动室负责学校教职工和学生集体户籍管理和学生集体户口迁入、迁出工作。

第二章 入 户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武汉市户口(含郊区)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必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公安部门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并提交 1 张一寸登记照片,交户口异动室统一办理。户口迁入集中办理截止时间为当年的 10 月15 日,逾期不再集中办理。如错过集中办理,需按照要求自行到所在管辖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户口迁入学校后,不得更改项目,除退学、转学等特殊原因外,中途不得以其它任何原因将户口迁出。

第四条 毕业分配来校的单身教职工办理户口,可按武汉市最新的《留汉大学毕业生、人才等人员落户》政策办理入户手续。

第五条 因工作调动来我校的教工,户口按武汉市《干部(工人)调动及家属随迁申办户口》或者《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落户》办理。

第三章 户口迁出和注销

第六条 毕业生户口迁出由公安机关根据招毕办提供的毕业分配方案,统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辅导员到户口异动室统一领取并发放。

第七条 调动或离职的教职工户口迁出应持人事处《离校通知单》,并注明接收单位全称,到户口异动室领取户口底页,自行到铁箕山派出所办理。已具备立户条件的教职工,要及时到户口异动室办理集体户口迁出手续。

第四章 其 它

第八条 需要换发或补办身份证的学生,须持本人的学生证到铁箕山派出所办理。若学生证丢失的,由本人提交书面证明,经辅导员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带上本人的校园一卡通到铁箕山派出所办理。教工办理身份证的,必须持本人的工作证明到铁箕山派出所自行办理。

第九条 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如需办理出国护照和港澳通行证,本人凭换发的武汉身份证到各区政务中心的出入境管理窗口办理即可。

第十条 在校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借用户口原件和复印件的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姓名、学号、所在年级专业、借用户口事由),本科生由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研究生由负责学生工作的教师、学院书记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本人凭个人申请、学生证原件到户口异动室借出,本人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户口底页原件须当天借当天归还。借用复印件的,凭以上材料到异动室窗口现场办理复印。

第十一条 在校生中途转学,转出户口(或转入户口)的凭省教委(省教工委/省教育厅)转学批复文件的原件和学工部(党委学生工作部)证明(离校通知单),到户口异动室办理有关手续,个人到铁箕山派出所等部门办理。在校生中途退学,转出户口的,凭学校的退学文件、离校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到户口异动室领取户口,到铁箕山派出所办理。

第十二条 教工户口底页需要外借的,须持本人工作证明(或身份证)和所在单位证明,到户口异动室交纳押金后,方可借出。借出的户口底页须尽快归还,归还户口时,退还押金。如有丢失,补办手续及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日起实施,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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