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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15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进一步优化教书育人环境,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区域包括学校的主校区、东家属区及北区学生公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学校教师(包括聘用、荣誉、客座及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各类型办学招生及外国在校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出租户、教职工家属和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校园秩序管理包括:校园交通管理;外来人员管理;校内人员管理;外籍人员安全管理;商业网点和违章搭建管理;集会、讲座等活动管理及其它管理内容。

第五条 学校依法尊重个人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及宪法赋予的各项权利,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管理规定的应接受公安机关或学校的处理。

第六条 校园秩序管理严格按照中南民族大学综合治理责任制相关要求,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

第七条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区域主要指本校所有的道路和供车辆停放的公共区域。校园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目标为:保证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保障校内交通安全畅通;保障校内交通设施和标志完好。

第八条 在校园内的行人应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道路上行走,不得有影响和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

(二)未成年人在校园内活动时,其监护人应对被监护人负责,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三)校园内饲养犬类按照《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执行。

第九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应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循靠右行驶的原则,严禁逆向行驶。

(二)严禁骑车追逐、曲折竞驶、骑快车;严禁双手离把、扶肩并行或手中持物行驶;严禁攀扶、搭、拉机动车辆行驶。

(三)非机动车在行人拥挤时要下车推行,平时下坡时要注意刹车。

(四)骑车转弯应减速慢行,注意安全,不得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五)自行车、电动助力车等必须按规定停放在车棚内或停车标志线以内,排列有序、整齐,禁止乱停乱放等不文明行为。

(六)禁止在绿化地、操场、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内停放车辆,更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应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摩托车和超标电动车在校内禁止通行。

(二)符合办理机动车授权登记条件的机动车,需在保卫处按照要求办理车辆授权登记手续。

(三)进入校园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减速缓行,时速不得超过 30 公里。

(四)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禁止鸣笛,禁止超车。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或在校园行驶;严禁在校园内学车或练车;严禁在校园进行未经批准的车展活动和试驾活动。

(五)来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邮政车等执行公务的车辆,经门卫问明情况,可准许进入。

(六)20 座以上的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施工车辆、载重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须由校内车辆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保卫处审批授权并经执勤人员验证检查后方可入校。

(七)为做好进入校园车辆的管理,确保进出有序,减轻校园交通管理压力,对外来机动车辆实行分流管理。

1.外来车辆是指未在保卫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核登记信息的车辆。来我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邮政车等除外。

2.对一切外来车辆实行单门出入管理:每日 7 时至 23时仅能从校南一门进出,23 时至次日 7 时仅能从校北一门进出。

3.来校联系公务车辆,保卫部门可凭学校公务车辆接待票正常放行。

(八)禁止校外任何车辆借校园道路穿行。

(九)保卫部门有权对在校园行驶的所有机动车超速、鸣笛、违停等情况进行处理,并对校园内的可疑车辆进行盘查。

(十)携带大宗物品出校门的车辆和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

1.贵重物品或大宗物品出校门,一律由所属单位开具证明加盖公章,经门卫检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2.施工单位拉运物资进、出校门,一律由学校相关责任部门开具证明,经门卫检验登记后方可进、出校门。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按下列规定有序停放。

(一)根据维护校园教学、科研秩序和方便车辆就近停放的原则,保卫部门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泊位并负责检查。

(二)校内标有禁停标志的路段一律不准停放车辆。

(三)机动车在校区道路上下人(货)时,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人流通行的前提下,靠右边作短暂顺停,驾驶员应随车等候,不得离开。

(四)遇有大型会议、重大活动时,车辆的行驶、停放必须服从保卫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十二条 对于超速、违章停车的车辆,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学校保卫处为校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通过智能交通管理平台对机动车违章发送违章警告短信;通过交通管理人员采取现场劝离、电话通知、贴单警告、锁车或提请公安交管部门拖移等措施处置。

(二)保卫处建立机动车违章处理系统,对各类机动车违章行为进行数据统计和存档。

(三)机动车因违章被锁车或拖移的,对车辆造成的损坏或拖车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车主须接受批评教育,并书面承诺不再违章后予以放行。

(四)违章停放处置

1.机动车应停放在停车场或停车位内,校园主干道、严管路段、路口严禁停车,严禁堵塞救护车、消防车通道。

2.授权车辆违章停放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首次违停:电话或短信通知挪车,拍照取证并张贴《车辆违规停放警示单》,并录入违章处理系统;

(2)二次违停:通知挪车、贴单警告并锁车,拍照取证,录入违章处理系统;

(3)三次违停:取消该车通行授权 1 个月。

3.非授权车辆违章停车的,对其锁车或拖移,拍照取证,录入违章处理系统。

(五)超速行驶处置

1.校园道路机动车行驶限速 30 公里/小时;车辆行驶速度 30-40 公里/小时的,向授权车辆车主发送超速行驶提示短信,非授权车辆在出校门时予以警告教育。

2.车辆行驶速度 40-50 公里/小时,测速系统电子屏显示超速信息,录入违章处理系统,向授权车辆车主发送超速违章警告短信,非授权车辆列入黑名单,禁止入校。

3.车辆行驶速度 50 公里/小时及以上,除录入违章系统外,取消该车通行授权 1 个月,通报车主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进行警示教育。因超速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录入违章处理系统,并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违章行为累计处置

1.单台授权车辆 1 年内违章累计达到 2 次的,通报车主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进行警示教育,非授权车辆在出校门时予以警告教育,录入门禁系统黑名单。

2.单台授权车辆 1 年内违章累计达到 3 次的,授权车辆取消通行授权 1 个月并通报车主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进行安全教育;1 年内若再次违章,取消该车年度通行授权。

3.授权车辆被取消通行授权后,视为外来车辆,停放校园应缴纳停车费,禁止从严管校门通行。录入门禁系统黑名单的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4.因特殊情况被录入违章系统的,机动车责任人需书写情况说明(所属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到保卫处签署保证书后予以消除违章记录。

5.车主拒不配合校园机动车违章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保卫处将其录入黑名单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6.车主或驾驶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于 10 个工作日之内向保卫处申请复核,保卫处应于收到申请后 3 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复。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严禁在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严禁占用道路、在道路上堆放物品、设摊经营或进行其他活动,不听劝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并通知保卫处保护现场,同时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外来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对校园外来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外来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员系指:

(一)校内有关部门雇请的临时工;

(二)来校参加各类短期培训班的学员;

(三)来校参加会议、学术交流、参观访问、演出等各类活动的人员;

(四)来校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五)来校从事建筑、维修的施工方人员;

(六)出租户、保姆等住在校内的流动人口;

(七)住在学校接待中心、国际会议中心、培训楼的人员。

第十七条 对外来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使用和主管单位有责任对外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及校纪校规教育,负责将外来人员的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审核后到学校警务室登记备案,办理居住证等有关证件。

第十八条 外来人员必须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使用单位方可聘用。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在招用临时工或洽谈对外承包经营过程中,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对拟招用的临时工,聘用单位在录用前须将拟招人员的应有证件查清审验,证件不全者或经审查不合格者,一律不准录用。

(二)对拟来校从事承包经营活动的外来人员,校内对外承包经营主管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之前,须将承包者及从业者的证件查清审验合格后方可签订承包合同。

(三)凡被学校录用的临时工以及被批准来校从事承包经营活动的外来人员,应由学校的主管单位或使用单位在其进入学校三日内,督促本人到学校警务室领表登记造册。

(四)凡聘用临时工的单位或对外承包经营的主管单位,应在临时工校内住宿及正式离校前,将相关情况向保卫处及时报备。

(五)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私自招用外来人员以及擅自签订对外承包经营合同的单位,一经发现问题,学校除立即清退相应外来人员并封闭其经营场所外,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在校内务工以及从事承包经营活动的外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治安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检查,违者一律清退。

第二十条 进入校内施工的工程队应建立内部治保组织,明确治安分级管理责任制,教育内部人员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卫处监督使用部门对外来人员予以清退,在学校年终综治考核时,对相关单位在相应内容予以扣分:

(一)雇请外来人员证件不齐的;

(二)雇请外来人员已被校内其他部门处理过的;

(三)外来人员擅自留宿其他校外人员的;

(四)外来人员赌博、吸毒、从事传销活动的;

(五)外来人员不服管理,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的;违反以上条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来人员不得隐瞒身份、冒名顶替、伪造、涂改证件,不得转让、出租、出卖居住证或临时出入证明等证件;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隐瞒、窝藏违法犯罪分子,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四章 校内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人员指在本校注册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和本校教职工及其家属,校内人员应自觉维护学校治安秩序,积极配合保卫部门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内人员应服从门卫的管理,机动车出入校门须减速慢行。

第二十五条 校内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在本校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大声喧哗、谩骂他人,不得侵犯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不得损害或诽谤他人声誉;

(二)不损坏、偷窃公私财物;

(三)不放映、观看、传播、复制淫秽及反动暴恐等内容的音像制品,不调戏妇女,严禁在学生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

(四)不在办公区、教学区影响和扰乱工作、教学秩序;不威胁、辱骂、干预治安保卫人员执行公务;

(五)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邪教活动,严禁在校内从事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不聚众闹事、散布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不得参与非法游行示威,鼓动罢工、罢课、罢餐等非法活动;

(六)不在校内违法、违规经商,不兜售违禁物品;

(七)严禁在校内赌博、吸毒、组织或参加各种非法“传销”组织。

第二十六条 坚持遵纪守法、倡导见义勇为,积极向学校保卫部门举报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劝阻、调解、消除民事纠纷,制止不法行为。

第五章 外籍人员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外籍人员指到我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外国专家、学者及外国留学生。

第二十八条 外籍人员在校期间的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由保卫处监督并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外籍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外籍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条 外籍人员住宿原则上应相对集中,居住区内须安排有值班值勤人员。

第三十一条 在校外籍人员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外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组织的大型外事活动,须按规定进行报备,按照保卫等级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章 商业网点和违章搭建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校园内摆摊设点从事各类经营性、促销性和服务性活动,须报校宣传部、保卫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设定的校园商业网点,不得开办网吧、KTV、游艺室,不得在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及转租给其他人员经营。

第三十五条 经学校同意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禁止无证、无照人员经营,教学区内禁止一切从事经营性的摆摊设点活动。

第三十六条 校园内临时搭建棚舍及建筑,必须由学校责任部门申请,在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七条 校园建筑物应保持结构完整,任何人员不得对主体墙面进行私自改造,不得违规占用应急疏散通道。

第七章 集会、讲座等大型活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大型活动系指在校园内举行的 300 人以上的各种集会、报告、展览、庆典以及文化、体育、娱乐、商贸、人才交流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 校内举办活动,组织者应在举办活动 3 天前填写《中南民族大学大型活动申报表》(见附件),同时应有安保、消防等紧急疏散预案,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行。1000 人以上大型活动,需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向公安机关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到保卫处报备。

第四十条 学校各单位举办活动时,安全保卫措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应按保卫处意见或建议进行整改;在活动中出现混乱或事故的,保卫处有权中止活动并视情作出相应处置。

第四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应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违反活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在校园内设立音响、广播、电视设施。

第四十三条 师生员工成立社会团体组织,应当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禁止组织政治性社团、宗教性社团,社团活动不得超出其组织宗旨范围。

第四十四条 国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入校采访。外国和港、澳、台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政府外事部门或港、澳、台办介绍信和记者证,并事先与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取得联系,经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入校采访。

第四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攀摘校园树木花卉,破坏校园草坪、雕塑和园艺小品等校园环境设施。

第四十六条 严禁在校园内肩挑叫卖、上门推销;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收购废旧物品。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内打鸟、养殖家禽;严禁在学校水域内钓鱼。

第四十八条 严禁携带枪支(含具有杀伤力的高仿真枪)及管制刀具进入校园。

第四十九条 严禁损毁校园消防设备等公共设施及私人财物。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阻、制止不听的师生员工,由学校视其情节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违法犯罪者(含校外人员)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敢于管理、依章管理、并遇到辱骂、殴打、报复的校园秩序管理人员,学校将给予重点保护,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日起实施,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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