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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校友会章程

(2017年12月2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会名为中南民族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为由中南民族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弘扬学校的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络与沟通,深化学校与校友、与社会的多方合作,促进学术、科技、产业的交流与发展,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为祖国的繁荣与富强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提前1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收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七条本会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82号中南民族大学校内。邮编:430074.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联络广大校友,交流信息,增进情谊,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建立联系校友与母校之间牢固有力的桥梁和纽带,增强校友对母校的感情和凝聚力;

(二)鼓励校友在各自的岗位上求真务实、创新进取,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扩大校友和母校的影响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三)积极开展母校与校友之间和校友之间的经济科技合作、学术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四)收集、整理校友名录,建立校友档案,通过《中南民族大学校友风采录》、《中南民族大学校友通讯》等形式,交流信息,反映校友们的活动与成就;

(五)举办有利于国家、有益于社会、有功于学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凡在中南民族大学及前身(原中南民族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资料、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与本会进行信息沟通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

(五)联络校友与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为母校的发展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不超过十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

(四)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决定权。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各地校友会的协调;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有关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及校友捐赠;

(二)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在湖北省教育厅和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湖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注销撤销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北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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