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1-12-03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实施精准资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财科教〔2017〕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全日制本、预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基本生活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下进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办法修订、审核检查、信息管理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导师)代表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资料保管、档案建立、信息报送和投诉处理。


第七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班主任(导师)代表或辅导员任组长,班长、生活委员等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和材料审核工作。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参照湖北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导标准、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学校收费水平等因素,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和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


第九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要纳入认定范围并给予重点资助。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可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困难程度依次递增。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学院应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或由学院根据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日常生活消费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推荐认定。申请或推荐材料交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三)民主评议。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对照申请等级、量化标准、日常消费等进行评议和确认,并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四)复核审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复核审议,评议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调整认定等级或取消认定,形成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审核抽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认定结果进行审核抽查,对认定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进行调整,将调整审核结果通报所在学院,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审定批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审定批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

(七)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八)建档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形成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备案。


第十二条 评议、审定、变更结果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如有异议者,可书面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复议申请,学院应在接到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再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工作要求及责任


第十三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主要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确保“应助尽助”。


第十四条 学院在认定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不得组织公开演讲,不得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受助情况时,不得涉及学生及家庭隐私。在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获得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学生本人要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评议小组、认定工作组要严格按照认定标准、程序等相关要求开展认定工作。对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者,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组长对认定工作负领导责任,班主任或辅导员负具体责任。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不履职尽责,有失职渎职行为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中南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民大学管〔2007〕1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