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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非在编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编辑: 审核人: 上传人: 发布时间:2018-10-16 访问量:

 

民大发〔201857

 

关于印发《中南民族大学非在编岗位设置

与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中南民族大学非在编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2018年9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南民族大学

                            2018108

 

 

 

中南民族大学非在编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岗位与人员的管理(以下简称非在编岗位非在编人员)。非在编岗位是事业编制岗位的重要补充。

第三条  非在编岗位管理工作是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在编岗位管理遵循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在学校规划的岗位总量内设置岗位和招聘人员。用人单位包括教学单位、职能部门、教辅单位、直属单位和课题组。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在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学校非在编岗位设置规划;建立完善非在编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制度;非在编人员的聘用审批、分类管理和指导监督。

第六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非在编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非在编岗位的聘用条件和岗位职责;非在编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考勤建档;组织试用期、年度和聘期等考核,按程序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非在编岗位管理实行总量控制。结合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在编岗位总量,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经费保障,合理设置非在编岗位总量和各类别、各层级岗位数量。

第八条  非在编岗位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按岗位类型和特点分为特设岗位、外聘教师岗位、校内返聘岗位、一类岗位和二类岗位。

1.特设岗位:参照事业编制岗位相应系列和职级待遇标准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管理的岗位。主要包括:外籍教师岗位、预备师资岗位、同工同酬聘用岗位及柔性引进的特聘岗位。

2.外聘教师岗位:包括外聘授课教师、外聘指导教师岗位。

3.校内返聘岗位:因工作需要,学校返聘校内退休人员继续工作,包括校内高层次教学科研返聘岗位和其他层次教学、科研、管理、技能等返聘岗位。

4.一类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管理系列和紧缺的技能岗位设置的岗位。

一类岗位分为AB两级岗位。

1A级岗位:主要在重要管理领域、专业技术系列和紧缺的特殊技能岗位设置的骨干岗位。具体包括:

教学管理、科研管理以及学生管理岗位中的专职辅导员等重要领域管理岗位。重要领域管理岗位职数按岗位重要性和缺岗情况确定。

专业技术系列和紧缺的特殊技能岗位设置的骨干岗位。具体包括:

实验工程系列的实验教学技术岗位、大型仪器技术岗位、工程实训技术岗位、工程实训指导岗位、设备维修维护技术岗位等。

医疗卫生系列的医师骨干岗位、护理部主任岗位、感染病管理室主任岗位、慢性病管理室主任岗位等。

幼儿教育系列的卫生保健主任岗位、保育教育主任岗位、年级组长岗位等。

图书情报系列的采访编目部、技术服务部、信息咨询部、南方少数民族文献中心骨干岗位等。

财务、审计等其他专业技术骨干岗位。

具有高级工以上等级证书或经考核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的水电、园林等紧缺的特殊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系列和紧缺的特殊技能岗位职数按骨干岗位分布状况和不超过该系列非在编人员总量的20%确定。

2B级岗位:主要在管理领域、专业技术系列和紧缺的特殊技能岗位设置的普通岗位。具体包括:

学生管理岗位中的生活辅导员岗位。

②专业技术普通岗位:

实验工程系列普通实验员岗位。

医疗卫生系列医师岗位、检验岗位、护士岗位、药房岗位、挂号岗位、煎药岗位、理疗岗位、信息管理与维护岗位、计划生育岗位。

幼儿教育系列班主任、普通教师岗位。

图书情报系列流通部等普通技术岗位。

财务、审计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普通岗位。

获得初级工以上等级证书或经考核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的水电、园林等紧缺的特殊技能岗位。

5.二类岗位:主要指从事后勤保障服务以及校园安全保卫的普通技能、服务岗位

(二)按岗位聘用经费来源分为校聘岗位和自聘岗位,其中自聘岗包括课题组聘用和经营性单位聘用两类。

1.课题组自聘人员指课题组聘请并从课题经费支付工资及社会保险的科研辅助人员。

2.经营性单位自聘人员指经营性单位聘请并从本单位经营性收入支付工资及社会保险的人员。

3.自聘岗位不受学校岗位设置数量限制。

第四章 岗位聘用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条件: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年龄条件:除部分特设岗位、外聘教师岗位、返聘岗位与一类岗位有具体年龄要求外,其他岗位须符合法定用工年龄。

(三)身体条件:体检合格,特殊行业须有相应的健康证明。

第十条  具体条件:根据招聘岗位类别制定相应岗位聘用条件。

(一)特设岗位招聘条件

1.外籍教师岗位:符合全职聘用的外籍教师招聘条件。

2.预备师资岗位:符合学校预备师资招聘条件。

3.同工同酬聘用岗位:符合学校关于引进和培养人才的家属工作安置条件。

4.“柔性引进的特聘岗位:符合学校关于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及客座教授等“柔性引进”的岗位条件。

(二)外聘教师岗位招聘条件

符合学校外聘教师招聘条件。

(三)校内返聘岗位返聘条件

符合学校退休返聘条件。

(四)一类岗位招聘条件

除符合岗位规定年龄、学历条件,专业与岗位紧密相关外,同时满足下列相关条件,相应岗位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岗位名称

A级岗位条件

B级岗位条件

管理岗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普通本科以上。

实验、工程系列

满足岗位设置A级岗位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有与本岗位紧密相关的中级职称优先;

2)专科以上学历,且取得突出业绩或具有专项技能,或获得与本岗位紧密相关的中级职称。

满足岗位设置B级岗位要求,且符合以下条件:

专科以上,或获得与本岗位紧密相关的初级职称。

图书、文博、档案系列

财务、审计、统计系列

医疗卫生系列

幼儿教育系列

满足岗位设置A级岗位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全日制普通本科以上;

2)取得突出业绩,或获得与本岗位紧密相关的中级职称。

紧缺技能岗位

具有丰富的本工种工作经验和较高技术工作本领,或具有本工种高级工以上等级证书

高中或中专以上,有本工种从业经验。

 

(五)二类岗位招聘条件

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基本技能。

(六)自聘岗位招聘条件

课题组、经营性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制定自聘岗位招聘条件。

第五章 岗位招聘程序

第十一条  校聘岗位

(一)特设岗位、外聘教师岗位及校内返聘岗位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一类岗位

1.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学校确定的本单位编外人员用工总量或工作需要,提出招聘计划,拟定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职责,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字同意,报送人事部门,其中,辅导员岗位计划须经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实验技术岗位计划须经实验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

2.审核招聘计划。人事部门将招聘计划审核结果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3.发布招聘公告。在人事部门网站发公开招聘信息。

4.报名及资格审查。用人单位负责资格审查,人事部门负责监督。

5.考试。人事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监督各类岗位人员招聘考试,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岗位考试考核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化面试。实验教学管理部门及相关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验员考试考核,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考试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根据考试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选。

6.用人单位公示。用人单位在本单位公告栏和网页显著位置对拟聘人选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7.政审与体检。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由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对政审。拟聘人员须参加规定项目的体检。政审与体检合格者,报学校会议审议。

8.审议招聘结果。人事部门将用人单位招聘结果报学校有关会议审议,其中,一类岗位拟聘人员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特设岗位及管理岗位(含专职辅导员岗位)拟聘人员须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9.学校公示。人事部门在学校招聘主页显著位置对拟聘人选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10.报到。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到手续:

1)拟聘人员携带有关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人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录用资格。

2)拟聘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报到手续。

11.签订合同(或协议)。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按如下程序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1学校法人代表委托用人单位负责人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2)用人单位必须严格规范合同签订手续,安排专人集中妥善保管合同,严防涂改或丢失。

3用人单位应在15天内完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签订事宜,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 二类岗位

1.用人单位根据学校确定的本单位编外人员用工总量或工作需要,提出用工计划,拟定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职责,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字同意,报学校有关会议审批。

2.发布招聘公告。在人事部门网站发公开招聘信息。

3.报名及资格审查。用人单位负责资格审查,属特殊工种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岗位,须取得相关领域的执业资格

4.考试。用人单位负责二类岗位人员招聘考试,一般以面试和技能测试为主

5.政审与体检。用人单位对拟聘人员政审。拟聘人员参加规定项目的体检。

6.用人单位公示。用人单位在本单位公告栏和网页显著位置对政审与体检合格的拟聘人选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公示无异议后的聘用结果报人事部门备案

7.报到与签订合同(或协议)。拟聘人员到用人单位报到,按一类岗位有关程序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第十二条  自聘岗位

课题组、经营性单位组织自聘人员考核,考核录用结果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 聘期、辞聘与解聘

第十三条  聘用期限与试用期

(一)特设岗位人员的聘用期限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聘教师的聘用期限按照学校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校内退休人员的返聘期限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一、二类岗位及经营性单位自聘岗位非在编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

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的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试用期按如下原则确定: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签订劳务协议人员的聘用期限一般为1年,试用期1个月。

(五)课题组自聘岗位人员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期限为科研课题执行期限。

第十四条  辞聘程序

(一)非在编人员提前30日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聘报告。

(二)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门。

(三)人事部门将研究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及本人。辞聘人员在规定时限内,交清工作,归还所借物、款,到人事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辞聘人员属后勤部门管理、支付工资的,到后勤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非在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解除与非在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1.聘期内有打架斗殴、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2.违反操作规则造成劳动伤害事故的,或因个人行为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

3.因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等因素被多次投诉且证明责任在非在编人员一方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

5.无故旷工的,按学校(或用人单位)有关管理规章制度、考核考勤规定执行。

(三)非在编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或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非在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非在编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非在编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无法履行,经用人部门与非在编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内容达成协议的。因岗位调整或撤销等原因,用人单位不再设置原聘岗位,而非在编人员不愿调整岗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考核与考勤

第十七条  考核

(一)特设岗位、外聘教师岗位及校内返聘岗位的考核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一、二类岗位考核。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是否聘用的依据。

1.试用期考核。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2.年度考核。一、二类岗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或一年内病假(工伤、产假除外)累计超过2个月,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

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病假(工伤、产假除外)累计超过半年且短期内达不到工作岗位的健康要求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3.聘期考核。聘期结束前15天,用人单位要组织聘期考核,聘期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不合格等次者,不予续聘。

(三)自聘岗位考核

课题组、经营性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岗位实际对自聘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考勤

非在编人员考勤参照在编人员考勤管理规定执行。考勤结果作为发放工资的根据。

病假、事假工资处理办法:

日工资扣款标准(元)=月工资标准(元)÷21.75天。

(一)病、事假:当月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核发。、事假者均需提供用人单位批准的假条。病假者还需提供病历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属工伤治疗期的,按照工伤政策有关规定处理。工伤治疗期满仍休假的,按照病假处理。

(二)、事假工资不得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事假被扣发的工资,由人事部门年终一次性划拨用人单位,用于解决因病、事假造成的临时用工困难。

第八章 工资标准、工资支付与工资调整

第十九条  工资标准

(一)特设岗位、外聘教师岗位和校内返聘岗位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工资标准。

(二)一类岗位工资结构:

1.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基础奖励”两部分构成,标准见表1-11-2,根据考勤结果按月发放。

基本工资分为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两类标准。 

新入职人员基本工资执行“基础工资+基础奖励1档”。

 

基本工资结构表1-1(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人员)

单位:元/

岗位

基础工资

基础奖励

1

2

3

4

5

6

A

2000

3000

3200

3400

3600

3800

4000

B

1800

1200

1400

1600

1800

2000

2200

 

基本工资结构表1-2(适用于签订劳务协议人员)

单位:元/

岗位

基础工资

基础奖励

1

2

3

4

5

6

A

2000

2600

2800

3000

3200

3400

3600

B

1800

850

1050

1250

1450

1650

1850

 

签订劳务协议人员指现聘我校非在编一、二类岗位的在校外单位或社区参保人员、退休人员或领取养老金人员等,下同。

2.服务奖励:为学校人才培养而开展的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奖励,每年按1个月相应岗位级别基本工资的中位数标准及实有人数核算的总量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工作业绩情况发放。

3.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奖励职工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

4.专项工作奖励:在与聘用岗位相关的教学、科研、服务管理方面取得突出业绩,或参与指导学生各类竞赛获奖的,或指导学生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参照编内职工标准进行奖励。

(三)二类岗位工资

1.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工资标准2100/月。

2.签订劳务协议人员工资标准为武汉市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

露天作业者,按文件规定发放工作日高温补贴。

单位组织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不能调休的,按规定发放加班费。加班时长须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四)自聘岗位工资标准由课题组、经营性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人员工资标准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工资支付

(一)非在编校聘人员工资从学校教育事业经费中支付,自聘人员工资从课题组科研经费、用人单位经营收入支付。

(二)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发放。用人单位在每月5日前向人事部门报送非在编人员考勤表和工资表,经审核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二十一条  工资调整

(一)特设岗位、外聘教师岗位和校内返聘岗位工资调整按国家政策或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一类岗位工资调整:职工年度考核合格,每两年调整1档基础奖励。已达到最高档次标准的,不再调整。

(三)二类岗位工资调整与武汉市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

(四)自聘岗位工资调整由课题组、经营性单位参照相应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础奖励档次调整程序

(一)用人单位推荐,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字;

(二)人事部门审核申报材料;

(三)学校会议审批。

第九章  岗位调整

第二十三条  跨岗位级别调整。一类岗位中A级岗位出现空缺,符合条件的B级岗位人员可以竞聘空缺的A级岗位。根据岗位条件和工作需要,人事部门组织公开招聘,经个人申请、竞聘,用人单位考核,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学校会议审批,可以调整岗位。

第二十四条  同岗位级别调整。若同级岗位出现空缺,根据岗位条件和工作需要,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推荐,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学校会议审批,可以调整岗位。

第二十五条  自聘岗位人员若在聘期内主持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做出突出贡献,经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转为校聘岗位人员,聘期为科研课题执行期限。聘期结束,合同自然终止。聘期内若主持获得新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可按程序继续向学校申请校聘岗位,聘期按执行期限顺延。

第十章 劳动保障与其他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

(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个人应缴社会保险部分由学校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缴社会保险部分由学校承担,其中,课题组、经营性单位承担自聘人员的单位应缴社会保险部分。

(二)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有效的劳动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非在编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严防各种伤害事故发生。

(三)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婚假和产假,寒暑假期间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工作和休假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其他权益

(一)学校有职称评审权的,高校教师系列与实验技术系列人员可参与职称评审,但与岗位聘任不挂钩。

(二)一类岗位人员可自愿加入工会,享有工会会员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三)一类岗位人员聘期内,其子女可在学校幼儿园入托,费用自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须严格依法加强对非在编人员的岗位聘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规范用工管理。对违反规定者,学校视情节轻重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预备师资岗位人员柔性引进的特聘岗位按照学校相关文件管理。其他特设岗位人员,参照在编人员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原聘一类岗位人员按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设置条件、程序并轨入岗。入岗后,按照所聘岗位兑现基本工资,时间从本办法发布的次月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非在编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三十二条  实行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岗位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中南民族大学非在编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大发〔20114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