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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编辑: 审核人: 上传人: 发布时间:2012-06-05 访问量: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等《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对象

(一)、除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以外,我校因私事出国(境)需要登记备案人员包括:

        1、全校在职校、处级干部(包括享受处级待遇人员);

        2、离(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

        3、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5、承担重要科研项目的人员;

        6、财务管理人员;

        7、涉及学校资产安全及机密的人员;

        8、学校认为有必要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

(二)、除上所述对象以外的教职工,属非登记备案人员。

二、登记备案对象的认定部门

        1、副处级以上干部由组织部认定;

        2、离(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由离退休干部处认定;

        3、具有高级职务、博士学位的人员由人事处认定;

        4、承担重要科研项目的人员由科研处认定;

        5、财务管理人员由财务处认定;

        6、涉及学校资产安全及机密的人员由设备处、校保密委员会认定。

三、登记备案内容

    登记备案内容包括:登记备案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职称)、学位等,登记备案对象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相关认定部门要及时书面报告人事处,由人事处、保卫处负责及时向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四、出国(境)申报程序

     1、校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国家民委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申报手续。其他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的,需填写《中南民族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和人事处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凭学校出具的审批件、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领出国(境)证照。

     2、非登记备案在职人员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领出国(境)证照。

五、证件及相关管理

     1、在职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分两类管理:

    (1)因私事短期(一般指半年以内)出国(境)人员,出国前,应严格按照《中南民族大学关于加强教职工管理的暂行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在回国一周内到校人事处报到销假。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因私事长期(半年以上)出国(境)人员(自费留学人员、出国定居等)应按学校规定,办理辞职或解聘等相关手续,并于出境前将人事关系转入湖北省人才交流中心。擅自离开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根据公安部、国家民委的规定,持有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的登记备案人员中,校级干部应将证照交国家民委人事司保管,每次因私事出国(境)时,到人事司办理领用手续;其他人员应将证照交人事处集中保管,每次因私事出国(境)时,到人事处办理领用手续。

     3、校内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在职因私事出国(境)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明确主管负责人并报人事处备案。主管负责人应协助校人事处做好本单位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因管理失误导致国家和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4、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应加强合作,保持与公安部门的信息沟通,协同做好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人事处应按公安部门提供的名单认真核收并妥善保管出国(境)证照。持有因私证照却不按期上交的登记备案人员,学校视同拟不履行正常手续擅自出国,当事人不得参加年度考核;如既不交证照,又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擅自出国出境,学校将视同自动离职;如因此造成不良甚至严重后果,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5、各单位应加强对因私出国(境)教职工的管理,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6、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