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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学术成果要求修订工作的通知

作者:杨婷 编辑:杨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8-01 访问次数:
审核人:覃俊 上传人员:司燕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保障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南民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民大学位〔2025〕5号),学校决定对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的、满足学位申请条件的创新性学术成果认定要求开展修订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创新性学术成果的具体要求,由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自行制定。

2.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以《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为基础,结合学科人才培养工作实际,确保提出的具体要求合理适当,能对保证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学科发展目标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1.由各学院院长牵头,统筹组织各相关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开展好调研工作,各学院需成立研讨专家组(5-7人),成员由学科带头人、学位评定分委会成员、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负责人、以及学术声誉好、指导研究生责任心强、培养质量好的导师代表等人员组成,且需包括聘请至少一位高于本校学科发展水平的外校教授。

2.各学科需全面总结本学科人才培养实际情况,组织专家组开展充分研讨,按照《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创新性学术成果认定指标》(附件1)明确具体要求,也可按与学位论文的密切相关性或本领域公认的权威学术成果自行补充要求。

3.研讨专家组研讨后形成《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学术成果要求专家组讨论意见》(附件2)报送研究生院。

4.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创新性成果的数量和水平是评价研究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是体现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对学校的高质量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工作有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培养学院须充分重视,统筹安排,保障各学科论证工作扎实开展,做到对创新性成果要求标准严格、指标具体。

5.涉及的学术成果类别,以学校科学研究发展院现行有效的成果认定文件为准。

三、进程及材料报送

1.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须于2025年9月10日前完成研讨。

2.各学院须于9月12日前统一将附件1、附件2电子版及纸质版(1份)交研究生院(4号楼211办公室)。

 


研究生院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