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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合同(协议)管理及相关法律事务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25 访问次数:

各单位:

2014年,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加强依法治校工作,推进学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学校出台了《中南民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办法》实施两年来,学校法制办审查各类合同、协议近600份,学校合同管理的机制已经基本建立,各单位合同管理意识、法制意识显著增强。为了进一步加强合同及协议的管理,结合合同及协议审查及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经济类合同的管理

1.合同期限一年以内、金额在5万以下的费用性支出合同,学校已授权各单位或业务归口单位自行管理,各单位或业务归口单位审核完毕后,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即可。其他经济类合同均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2.按照程序需提交学校法制办审查的合同,在各单位及归口单位完成事实审查后,应将合同电子版发至学校法制办邮箱:mdfzb@mail.scuec.edu.cn,由律师审核,法制办将在2-3个工作日内反馈律师审核意见。如需加急处理,请在邮件中予以注明或提前电话联系。

3. 为了方便查询,提交法制办邮箱审查的合同,请统一用“业务单位+合同名+时间”的结构命名标题,如:“科学技术处 XXX老师与南湖有限公司集成电路横向科研合同20160612

4.各单位必须履行《中南民族大学合同(重大合作协议)审批表》规定的全部审批程序后,才能正式签署合同,加盖相应印章,坚决杜绝事后审查情况的发生。

5.相关单位及业务归口单位可以将本单位、本业务领域经常签署的合同制作统一格式样本,该格式样本经学校法制办审查备案后,所有按照该合同格式样本签署的协议可以不用发至法制办邮箱提请常年法律顾问审查,直接提交法制办签署审核意见。

6.凡属于中央国家采购类的格式合同,无需将电子版发送常年法律顾问审查,在完成本单位及业务归口单位事实审查后即可直接提交法制办签署审核意见。

7.根据合同管理办法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各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到财务报账需附合同原件。合同签订后,各单位或业务单位应于当年年度内将本单位年度内签署管理的合同提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二、校地、校际、校企战略合作协议的管理

1.所有以学校名义签署的校地、校际、重大校企合作协议,必须填写《中南民族大学合同(重大合作协议)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学校法制办、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查、审批,并经相应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正式签署。

2.上述协议条款中应当明确学校相关部门作为联络单位,该联络单位负责协议的管理。所有协议必须报一份给学校法制办存档,法制办协助承办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3.相关单位要根据《中南民族大学关于实施合同业务管理授权工作的通知》(民大办[2014]12号)文件精神,履行授权合同业务的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应根据业务工作实际,对本单位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进行统一管理。

三、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学校重大事项需要听取法律顾问建议或意见的,应当根据领导指示或会议决定,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处理;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以及协同执行司法机关裁决的工作按照流程进行处理。






中南民族大学办公室

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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