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28
民大发〔2018〕42号
关于印发《中南民族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中南民族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暂行)》,已于2018年6月27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南民族大学
2018年7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
第三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委托审计业务包括:
(一)建设工程管理审计;
(二)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三)财务预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等财务类审计业务;
(四)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核查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保证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审计处和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委托审计确定
第六条 根据内部审计业务的需要,学校审计处提出采购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校领导审批后,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采购,确定中介机构。
第七条 采购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选择具有良好社会信誉,业务质量高且收费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八条中介机构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委托审计业务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九条 委托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中介机构确定后,学校与其签订审计业务委托合同,涉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书;
(二)学校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个人)发出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中介机构名称以及具体要求等通知被审计单位(个人);
(三)中介机构成立项目审计组,向学校审计处报送审计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开展审计工作;
(四)学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
(五)中介机构向学校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六)中介机构向学校审计处提交审计费用明细,经学校审计处核实无误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条 中介机构项目审计组实行项目主审负责制,指定项目主审,项目主审须具备相应资质;审计组成员中财务类审计项目须配备1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工程类审计项目须配备1名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其他项目根据审计业务实际配备相应资格人员。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项目审计组须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全程建立审计日记,做好审计工作底稿,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合同约定和程序实施审计。
学校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参与中介机构的审计过程,协调中介机构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监督中介机构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项目审计组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须选派专业能力强、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并保证其稳定性。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须对现场审计人员加强安全教育,确保自身安全。审计期间,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与学校无关。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委托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
第十五条 审计完成后,中介机构向学校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学校审计处。
第十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学校向中介机构支付委托审计费用:
(一)委托审计事项结束;
(二)中介机构向学校审计处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含电子版);
(三)中介机构向学校审计处完整移交审计资料;
(四)完全履行委托合同中的所有条款。
第十七条 工程类审计费用在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中列支;财务类及其他项目审计费用一般由学校审计处审计费用专项列支。
第四章 委托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委托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接受被审计单位及与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接受可能影响委托业务正常履行的宴请;
(四)向被审计单位及与本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需要禁止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办理委托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事由及时告知学校审计处: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四)其他需要回避的事项。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时,学校审计处责令中介机构予以纠正:
(一)中介机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将审计报告、完整的审计资料和审计日记送交学校审计处的;
(二)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计,审计证据不充分、不健全,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三)中介机构未经学校审计项目负责人同意,在工程类审计工作中擅自组织相关单位对审计项目内容进行核对的;
(四)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其他需要纠正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时,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取消其从事我校委托审计业务的资格,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
(一)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并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
(二)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告知,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三)转包或分包委托审计业务的;
(四)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学校信息,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学校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赔偿学校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对委托审计的实施,采取定期检查、听取中介机构汇报等积极有效的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适时监督管理。
第五章委托审计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人员配备、审计实施、报告质量和奖惩情况等四方面情况进行打分,建立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分体系。
第二十五条 每年年终,学校审计处会同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建设保障处等相关校内单位通过中南民族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考评评分表(附表1)对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打分,评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等级次。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介机构得分级次,将其列入“红黑榜”,凡得分在70分以下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将限制其参与学校的审计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南民族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考评评分表
附件
中南民族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考评评分表
项目 |
分类 |
考评说明 |
得分 |
备注 |
人员配备(20′) |
人员资格( 5′) |
人员职称、资格证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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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能力( 5′) |
人员综合素质及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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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分工( 5′) |
审计小组审核、复核分工、职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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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保证( 5′) |
项目的时间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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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施(30′) |
审计方案(10′) |
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程序的连续性和可实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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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协调( 5′) |
与审计处及被审计单位的沟通交流是否及时通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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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掌握( 5′) |
是否按时间安排完成项目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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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档案(10′) |
审计日记、工作底稿及其他审计资料的合规性、可读性、完整性、及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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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质量(30′) |
格式要求( 5′) |
报告格式美观、层次清晰,无错别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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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词造句( 5′) |
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整体逻辑性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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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建议(10′) |
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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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水平(10′) |
报告描述是否清晰、内容是否有明显错漏,问题定性是否准确、建议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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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情况(20′) |
完善内控(10′) |
促进相关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出台有关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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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奖励( 5′) |
其他可能出现的加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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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惩处( 5′) |
其他可能出现的减分情况(有负面行为,该分值为负5分;无负面行为,该分值为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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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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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每年年终,根据当年完成的所有审计项目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价,汇总中介机构以上情况得分,评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级。其中,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70(含)-80分为一般;7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合格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根据考评分数,建立中介机构的“红黑榜”,凡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将限制其参与学校的审计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