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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发改委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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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大发【2011】76号 2011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发改委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民委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 (教财[2007]29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改委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是指审计部门组织的对发改委投资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全过程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发改委投资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竣工决算、财务结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发改委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章 相关部门在全过程审计工作中的职责

第四条 全过程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具体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承担;并接受审计部门管理、监督。

第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的职责:

    1、负责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处理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认真做好对咨询公司的审查、招标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3、审核并批准咨询公司编制的跟踪审计具体实施方案,对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意见进行审核和确认;

    4、支持和配合工程管理部门的工作,对咨询公司的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5、对工程结算及财务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审定最终工程造价。

第六条 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

    1、支持和配合学校审计部门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部门参与受托项目的图纸会审、工程例会、隐蔽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关键部分及工程竣工验收等活动;以便审计部门获取工程信息。

    2、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3、协调、督促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落实审计咨询意见;

    4、协助审计部门及咨询公司及时解决或处理跟踪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有关问题;

    5、对跟踪审计中发生的问题以及对咨询公司的工作质量,可向审计部门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职责:

    1、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2、成立跟踪审计项目组并制订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该方案应包括人员安排、工作计划、技术手段和方法、工作制度等内容;

    3、及时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如实反映工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形成详细的书面文字记录,交审计处归档;

    4、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及栏标价、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程进度款、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进行审核,提供咨询意见或报告;

    5、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合约性文件进行审核,提供造价方面的咨询意见;

    6、参与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工程协调会、监理例会等会议,跟踪鉴证隐蔽工程,参加工程验收;

    7、提供材料、设备价格的咨询意见,并进行简要的技术经济分析;

    8、认真做好与参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促进跟踪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全过程审计的内容

第八条 发改委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审计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主要包括工程前期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结(决)算及后评估阶段。

第九条 工程前期阶段的审计是指对项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投资概算的真实合理性进行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

    1、检查项目立项的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2、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是否客观、真实。

    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是否完整。

    4、审核项目投资估算,为学校立项决策提供参考。

(二)勘察及设计阶段

    1、勘察及设计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委托勘察及设计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严密;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双方责权利及违约条款的完整及合理性,强调对低劣设计质量的索赔。

    2、审核设计概算,为学校确定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提供参考。

    3、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审查与评价。

(三)招投标阶段

    1、招标及招标答疑文件

审计部门参与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并对招标及答疑文件内容表述的准确及完整性进行审核。

    2、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

对工程量清单中主要工程量的计算及清单项目描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明显漏项、拦标价是否预先控制及价格水平是否合理等内容进行审核。

  3、审核施工合同

主要审核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内容的完整性、结算及价款调整条款的内容表述是否准确、完整。对于未经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欲签订总价或单价包干合同;学校工程管理部门须提供完整详细的技术资料,经审计部门审核并报学校监督领导小组同意后签订总价或单价包干合同。

第十条 施工施工期间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管理、施工进度、工程材料、变更洽商等事项的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及资金、材料到位情况。

(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进度月报情况。

    1、对隐蔽工程(如:土方、路基、拆除等)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到达现场。跟踪审计人员必须如实做好隐蔽工程的记录,并依据招标及答疑文件、设计图纸、投标文件、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等技术资料进行监督。

    2、现场审计人员发现施工与技术资料不相吻合时,应及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学校工程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指出,并告知学校监督领导小组。

    3、参加工程项目的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四)主要设备材料订购、保管、使用等管理情况。

    1、对于甲方招标直接采购的大宗材料或设备,审计部门要积极进行市场调研和询价,并按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提供可供参考的品牌、规格及价格等咨询意见。

    2、对于非招标确定的甲控乙供工程材料,根据工程管理部门的书面要求;按照学校确定的品牌、规格,提供价格方面的咨询意见。

(五)设计、技术、材料等变更洽商情况。

1、对变更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变更的批准程序,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变更的方案是否经过测算和筛选,变更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变更引起造价的变化情况。

    2、对工程签证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工程签证的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六)对工程进度款或索赔费用的审核

    1、工程进度款必须经监理、工程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审核。并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进度是否与实际进度及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扣回、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将业主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虚报的现象等进行审核。

    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重点跟踪,并及时提供相关咨询建议,以力求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工程管理部门一起及时处理索赔事件。

  3、对由于施工单位的过错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和工期延误,积极协助工程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反索赔。

(七)与工程施工期问管理有关的其它情况。

施工阶段审计中发现的施工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沟通,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内容

    1、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及时送交审计部门。资料包括:

(一)全套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竣工结算书。

(二)全套地质勘探报告、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图纸和变更洽商记录、竣工图纸。

(三)开工和竣工报告、隐蔽工程记录及验收资料、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施工日记、施工进度月报表、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及验收报告。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建合同、设备、材料的清单和合同书、补充合同或协议。

(五)材料验收单、变更调价材料证明资料或明细表、暂估价材料明细表及原始购货凭证。

(六)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2、审计部门组织审前会议,安排现场勘测,核查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3、竣工结算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结算编制的依据。

(二)工程量及主要材料用量、价格、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定额套用等情况。

(三)各项综合取费基数、取费率等情况。

(四)招标工程标底和工程量计价清单的执行情况。

(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拨款和材料、设备价格控制等情况,

(六)与工程竣工结算有关的其它情况。

审计部门将《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发与工程管理部门,并返还完整的原始送审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决算审计阶段

发改委投资建设项目应按《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教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工程实际竣工情况。

(二)竣工验收和遗留问题的处置情况。

(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它投资的完成额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结转情况。

(四)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合规和完整情况。

未经财务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资产结转手续。

送审的财务决算材料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提供。

第十三条 全过程审计的工作时限要求:

全过程审计的工作时限应满足工程进度的需求,并以不影响工程进度为原则。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咨询工作量的大小,为咨询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咨询意见的质量。具体工作时限如下:

    1、咨询工作:审核投资估算3~5天;设计概算5~7天;招标文件3~5天;招标答疑文件1~3天;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7~14天;合同类文件 3-5天;工程进度款 3天;材料价格咨询 2~7天;变更或工程签证的造价咨询5-7天。

    2、工程结算审计: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的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审核)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或初稿。

(1)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2000-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对每个送审事项出具相应的书面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如遇重大分歧或特殊事件需经监督领导小组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商议并请示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具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五条 发改委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委托咨询机构进行的审计,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法规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做好文字记录,保管好文件资料;每个审计阶段结束后,出具书面审计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应互相配合,健全工作机制,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监督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