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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

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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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大发2017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 2003 年第4号令)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 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或学校委托的中介机构通过采取审计方式,对学校与经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独立进行的审查,并进行确认、评价、咨询,旨在促进加强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益,进而推动学校治理的完善。

第三条学校成立中南民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依规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并保证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中南民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中南民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筹规划,推动有关工作的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行使下列职责,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一)督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审批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报告;

(三)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并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并整改落实;

(五)落实部署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的审计决定,审批学校职能部门的审计申请;

(六)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七)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加强审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第五条审计处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行使办公室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审计项目工作计划,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及审计建议。对学校负责并报告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国家民委财务司的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所在单位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履行相关职责:

组织人事部负责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提请;负责经济责任人审计范围的确定;负责教育、监督经济责任人自觉接受审计;利用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进行管理。利用审计结果办理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考核、奖惩等相关事宜。

学校办公室负责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涉及的法律、保密事项的监督指导以及其他审计工作的协调工作。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向审计处提供经济事项举报线索;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后勤建设保障处负责提请需审计的基建、维修项目,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工程项目审计资料;负责审核工程项目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及时解决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利用审计结果改进学校基建工程和维修工程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提供以国有资产为审计对象时所需的资料;负责配合审计处解决国有资产审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负责落实资产管理方面的审计建议;负责利用审计结果改进学校资产管理工作。

科学研究发展院(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提请需审计的科研项目;负责督促院系和项目负责人提供完整真实的审计所需的资料;负责督促院系和科研项目组落实审计建议;负责利用审计结果改进学校科研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的提请;负责提供审计所需的会计核算资料;负责落实改进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方面的审计建议;负责利用审计结果改进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其他各单位负责提请需要审计的有关事项,并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内部审计需要的资料;负责落实本单位审计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审查和评价活动,对以下业务活动进行审计:

(一)校级预算编制管理、执行过程和执行绩效情况;

(二)学校二级管理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国家重点科研以及有关科研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维修工程项目各阶段的运行管理情况和财务决算情况;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和处置情况;

(六)学校对外投资、银行贷款的使用和效益情况;

(七)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强化学校内控体系的健全性、有效性,切实防范风险;

(八)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

(九)上级重要方针政策、学校的重大改革项目的落实情况;

(十)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交办的其他重要经济事项情况。

第九条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列席学校有关审议预算、预算分配和决算及有关经济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等方面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以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报送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等;

(三)通过检查盘点、发函询证、复制拍照、谈话笔录以及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记录等方法,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对象提出审计建议;

(五)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相关审计项目的实施,加强对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在审计实施中,可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重要事项进行鉴定;

(六)向上级主管部门、校领导和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学校政策、内控措施等方面的建议。

第十条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内外具备专业知识的相关人员担任特约审计员、兼职审计员,参与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按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或者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勤勉,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开展审计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结合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学校发展规划的部署,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审计准备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及审计实施方案,做好包括审计立项、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发送审计通知书及审计承诺书、对送审资料作明确要求等准备工作,遇特殊情况,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审计实施

审计组应通过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分析、测试等一系列执业程序实施审计,取得充分、可靠、相关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应及时与被审计对象或有关职能部门沟通交流,推动整改工作;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等严重问题,应及时移交学校纪检部门处理。

(三)审计终结

1.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组应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复则视作无异议。

2.对于被审计对象提出的异议,审计组应组织核定相关审计证据,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审计结论进行重新取证,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或不恰当的文字,作必要的修改或调整,并将审计报告终稿提交审计处审核。

3.审计完成后,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符合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发现。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主要呈报学校领导、授权或委托部门,也可报送给对审计结果应有考虑的相关单位或职能部门,以便及时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根据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审计处应及时了解有关方面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相应的整改措施,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领导。

第十八条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调用或公开审计资料和审计记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责令整改。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信息、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学校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南民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民大发〔2004〕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