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各学院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要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照湖北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分为一般困难学生、比较困难学生和特殊困难学生三个等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末,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二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校的认定工作。学院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等确定各个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将审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以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各学院将审核通过的评议结果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评议结果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受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