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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中南民族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遵循科研活动规律,落实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以“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包括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校内预算自主安排项目资金(含校基金、项目配套资金、校拨科研团队和科研机构资金等,下同)。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基本要求是:遵守财经制度,执行预算标准,合理节约使用,加强目标管理,确保按期决算。各类纵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额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二级单位是指项目负责人所属学院、机关部处室、教辅单位、直属单位等。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纪检监察和审计等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应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主体责任。

第五条  科学研究发展院负责科研项目管理;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编制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人事处负责科研人员的管理;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负责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事宜;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审计处负责按照要求对受托项目经费实施审计、检查;监察处负责对科研活动和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二级单位是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实施进度,监管项目经费的执行。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预算及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在科研活动中因违规违纪、为个人谋取私利,造成学校重大经济、名誉损失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项目组应当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及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

第九条  项目组应当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说明。财务处和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对科研经费预算的编报工作给予指导,并进行审核。

第十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经费预算科目包括: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或试制、运输、安装、升级改造、租赁、维护等费用,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而发生的会务、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工作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研究过程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资金开支的劳务费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30%。

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本项目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和校内预算自主安排项目资金开支的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校内人员。

9.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校内预算自主安排项目资金不开支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十二条  社会科学类项目经费预算科目包括: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具体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5.劳务费: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工作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资金开支的劳务费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30%。

6.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本项目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校内预算自主安排项目资金开支的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校内人员。

7.印刷出版费/宣传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阶段性成果出版费及成果推介费等。

8.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和校内预算自主安排项目资金不开支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十三条  无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项目需提取管理费,提取额度为项目主管单位下达经费预算总额的5%。各类项目提取的管理费纳入校级财务统一管理。

第四章 间接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的核定与学校在项目主管单位的信用等级挂钩,由学校统筹管理。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及其他支出,分别为:

(一)管理费纳入校级财务统一管理,自然科学类项目资金中管理费预算额度为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中管理费预算额度为项目资助总额的5%。

(二)绩效支出是指项目组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人员实绩,进行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额度计算方法为:绩效支出=间接费用-管理费-其他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以及自然科学类项目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通用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纸张、办公用品等耗材类经费支出。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需调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调整方案,经学院审核同意,由学校科研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执行。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外的调整事项,需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批、备案。

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无间接费用预算的2015年(不含)以前批准资助的在研自科类项目和2016年(不含)以前批准资助的在研社科类项目,如项目资金有剩余,可以在剩余额度内编制绩效预算,预算额度需符合项目主管部门和本文件规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对于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主持单位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明确的预算将经费分配至合作单位,各经费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及预算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允许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可不使用公务卡,用其他非现金结算方式代替。

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及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绩效支出应体现按贡献分配的原则。项目组提取科研绩效应以项目的年度进展、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的结论为依据,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和要求,原则上结题前提取到账经费中绩效支出的30%,结题后可提取绩效支出的结余部分。

科研项目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组不得再提取间接经费中的科研绩效;科研项目被终止、撤销或无法完成的,项目组应退回已提取的的科研绩效、获得的学校科研奖励及配套经费。

第二十条  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其领用和报销须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2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 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学院科研副院长(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学院科研副院长(二级单位负责人)、科学研究发展院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报总会计师及分管科研校领导审签;

(四) 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除按第(三)项规定执行外,还须经校长审批。

(五)已履行校领导审批程序的采购合同,报销时严格按照合同付款的金额低于50万元的单笔经济业务,无需再经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科研经费使用:

(一)项目负责人因病或去世无法继续开展科研工作,且未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二)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脱岗时间超过半年,且未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三)项目按计划已到截止时间,但没有完成科研任务,项目负责人未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

(四)未按规定更改科研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

(五)项目组在科研工作中违反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合作类对外转拨经费,要严格按预算执行,即只对预算中列示的合作、外协或外包单位,在其预算拨付额度范围内办理经费转拨。否则,须报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才能办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校内预算自主安排项目资金原则上不支持合作、外协或外包经费的转拨。申请转拨经费须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书、项目合同原件、双方单位审批的转拨经费预算表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经二级单位、科学研究发展院及财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的,需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其主持的在研项目办理依托单位变更手续,并及时将该项目剩余经费转拨至新依托单位,转出经费所获得的科研奖励应退还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校内预算自主安排项目资金不办理转拨,其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管理。

若确有困难未变更依托单位的项目,其负责人需在离职前,指定校内在职的项目联系人,并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备案,项目及经费管理继续由学校负责。

第六章 决算与结余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进行项目的结题验收或鉴定。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单位和合作单位的财务实际核算结果汇总,填制项目经费决算报表,如实反映支出经费情况,确保决算报表真实、完整,并按项目管理要求经二级单位和科研、财务、审计等部门审核后报出。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未执行完毕的经费按照项目主管单位要求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科研、财务、审计及纪检监察等部门和二级单位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科研诚信与有关规定的二级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标准支出科研经费,不得擅自调整科研合(协)作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科研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明文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参照本办法中的直接费用进行使用,其管理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校内预算自主安排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参照本办法中的直接费用进行使用,应有利于推动学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双一流”建设,二级单位要加强对校内预算自主安排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条  从科研经费中支出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绩效支出等人员支出费用,由学校依法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我校未参加申报、由委托方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中转入的经费参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发展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南民族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民大发〔2016〕9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