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文件
首页    校内文件    校内文件    正文

中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中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使用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以“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了间接费用预算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校内预算自主安排项目资金(含校基金、项目配套资金、校拨科研团队和科研机构资金等)不开支间接费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间接费用的核定与学校在项目主管单位的信用等级挂钩,由学校统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五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六条  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按规定比例编制间接费用预算,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无间接费用预算的2015年(不含)以前批准资助的在研自然科学类项目和2016年(不含)以前批准资助的在研社会科学项目,如项目资金有剩余,可以在剩余额度内编制绩效预算,预算额度需符合项目主管部门和本文件规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学校按项目批复的间接费用预算全额计提。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及其他支出,分别为:

(一)管理费是指支付学校日常管理中的相关费用。管理费纳入校级财务统一管理,自然科学类项目资金中管理费预算额度为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中管理费预算额度为项目资助总额的5%。

(二)绩效支出是指项目组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人员实绩,进行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额度计算方法为:绩效支出=间接费用-管理费-其他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以及自然科学类项目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通用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纸张、办公用品等耗材类经费支出。

第九条  绩效支出应体现按贡献分配的原则。项目组提取科研绩效应以项目的年度进展、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的结论为依据,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和要求,原则上结题前提取到账经费中绩效支出的30%,结题后可提取绩效支出的结余部分。

第十条  科研项目出现不能按期结题、与项目主管单位或委托单位产生法律纠纷等情况,项目组不得再提取科研绩效;科研项目被终止、撤销或无法完成的,项目组应退回已提取的相应科研绩效、获得的科研奖励及配套经费。

第十一条  绩效支出一律通过个人收入系统发放,零现金支付,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领,相应税款由财务处按标准代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发展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