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研究机构管理,根据《中南民族大学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管理办法》(民大党发〔2025〕6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就省部级研究机构负责人变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依托学校建设的现有省部级研究机构,具体名单详见科发院网站https://www.scuec.edu.cn/kfy/yjjg.htm。
二、选聘要求
(一)省部级研究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应具有专业技术正高级职务,应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富有开拓精神,责任心强;
3.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已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在本学科领域有重大的学术影响力;
4.具有组织领导和协调研究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能力;
5.原则上同一人员同一时间只能担任一个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的负责人;
6.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省部级研究机构负责人:
1.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或长期未能有效履行负责人职责的;
3.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或者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4.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负责人职务的。
(三)南方各民族文化三交研究中心、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一体化运行;国家民委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基地、湖北省统战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一体化运行;湖北省重金属污染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湖北省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工业废水处理及回用研发推广中心一体化运行;催化材料科学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新材料产业能源环境催化材料技术创新基地、催化材料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一体化运行。
其他省部级研究机构的设立过程中若依托现有的研究机构进行申报(共建)的,或同一挂靠单位中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研究机构,鼓励一体化运行,合并选聘机构负责人。
(四)省部级研究机构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所长、院长)负责制,本次变更后,任期自实施日起计算。主任(所长、院长)原则上任期五年,任期内应在编在岗并满足上位文件或共建协议任职要求,如退休时任期不足五年,以退休时限为准,后续不再担任研究机构负责人。聘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三、工作程序
各学院作为机构挂靠单位统筹推进机构负责人变更工作。对于机构负责人因调离、退休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等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机构,应填写《中南民族大学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挂靠单位审核,科学研究发展院研究,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并按相关管理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或报备后实施。其中需报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时间安排
请各相关学院于2025年11月14日前将《中南民族大学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及新负责人简历纸质版一式2份及电子版报送至科学研究发展院平台科。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窦老师
联系电话:027-67843847
电子邮箱:2049510@mail.scuec.edu.cn
科学研究发展院
2025年10月29日
- 附件【中南民族大学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1.doc】已下载次